相關法條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非現行 
            
                5.各類風險之管理機制
5.1 市場風險
5.1.1 市場風險管理原則
      市場風險係指資產價值在某段期間因市場價格變動,導致資產可能
      發生損失之風險。保險業應針對涉及市場風險之資產部位,訂定適
      當之市場風險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其管理機制至少應包括下列
      項目:
      1.針對主要資產訂定相關風險控管辦法。
      2.市場風險衡量方法(可包括質化或量化之方法)。
      3.訂定適當之市場風險限額及其核定層級與超限處理方式。
5.1.2 市場風險之質化衡量
      1.可透過文字描述,以表達風險發生之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具體
        載明於風險控管辦法內。
      2.進行質化風險衡量時,可採適切之數值以表示相對之程度或權重
        之半量化分析方式。
5.1.3 市場風險之量化衡量
      1.保險業應就資產部位之特性衡量市場風險,建立可行之量化模型
        ,以定期計算市場風險,並與風險限額進行比較與監控。
      2.市場風險量化模型可包括:
     (1)統計方法及模型驗證測試。
     (2)敏感性分析。
     (3)壓力測試。
     (4)其他可行之風險量化模型。
      3.衡量方法應正確且嚴謹,並應確保使用方法之一致性。
5.1.4 統計方法及模型驗證測試
      1.統計方法
     (1)對於公司整體或個別投資商品之市場風險衡量,應採統計方法
          ,作為公司了解整體市場風險之參考依據。
     (2)若欲衡量投資組合之市場風險,建議採用風險值(VaR;Value
          at Risk )或條件尾端期望值(CTE;Conditional Tail
          Expectation )法,可提供公司風險衡量之共通比較基礎。
     (3)使用風險值衡量法所使用之持有期間與信賴水準假設,應考量
          投資目的及資產之流動性。
     (4)管理市場風險之相關人員應了解市場風險模型之假設與限制,
          並具備風險值衡量之專業能力。
      2.模型驗證測試
        採用統計方法評估市場風險時,應透過回溯測試或其他方法,進
        行模型估計準確性之驗證。
5.1.5 敏感性分析
      保險業宜衡量投資組合價值對個別風險因子之敏感度,以加強市場
      風險控管。
5.1.6 壓力測試
      1.保險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執行壓力測試,以評估因市場過度變動之
        潛在異常損失,進而做好應付此類情況之準備。壓力測試之兩個
        主要目標:
     (1)評估潛在最大損失是否超過風險胃納及自有資本吸收損失之能
          力;
     (2)擬定公司為降低風險並保存資本而可能採取之計畫,如辦理避
          險、調整投資組合及增加公司所能取得之籌資來源等。
      2.壓力測試方式可採歷史情境法或假設情境法,以衡量所涉及之風
        險衝擊效果。
     (1)歷史情境法係指利用過去某一段時間,市場曾經發生劇烈變動
          之情境,評估其對目前資產組合所產生潛在之損益影響。
     (2)假設情境法係指執行壓力測試者自行假設資產可能之各種價格
          、波動性及相關係數等情境,評估其對目前資產組合所產生潛
          在之損益影響。
     (3)公司應根據本身投資組合特性,考慮壓力測試之假設內容,選
          定適當之測試方式。
5.1.7 外匯風險
      保險業應對國外投資資產建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訂定外匯風險的上限及其核算標準;
      2.外匯曝險比率的控管機制、外匯曝險比率之計算基礎、外匯曝險
        之範圍及其相對應之避險工具及避險策略;
      3.訂定定期監控頻率及流程;
      4.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
      5.執行極端情境的壓力測試及敏感性分析;
      6.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應檢討避險策略及提出因
        應對策等,若 3  個月內 2  次達沖抵下限(前一年底累積餘額
        與自一百零一年至前一年各年之年底累積餘額平均值孰高之  20
        %)時,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壽險業適用)
5.2 信用風險
5.2.1 信用風險管理原則
      信用風險係指債務人信用遭降級或無法清償、交易對手無法或拒絕
      履行義務之風險。保險業應針對涉及信用風險之資產部位,訂定適
      當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其管理機制宜包括下列項目
      :
      1.交易前之信用風險管理。
      2.信用分級限額管理。
      3.交易後之信用風險管理。
5.2.2 交易前之信用風險管理
      1.交易前應審慎評估交易對手、發行者、保證機構等之信用等級,
        並確認交易之適法性。
      2.涉及複雜結構型商品之投資決策過程,需經由信用風險管理有關
        之各層級授權,並有適當之陳報流程與作業內容。
5.2.3 信用分級限額管理
      1.訂定信用分級管理制度時,宜考量公司投資資產複雜程度及特性
        ,建議可包含以下內容:
     (1)依交易對手、發行者、保證機構等,設定各級信用限額並分級
          管理之。
     (2)依國家、區域及產業別等,設定各級信用限額並分級管理之。
      2.應定期並於內、外在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重新檢視信用限
        額。
5.2.4 交易後之信用風險管理
      1.定期檢視信用狀況
     (1)定期檢視總體信用市場狀況,了解信用市場之趨勢,以期達到
          信用風險之預警效果。
     (2)定期檢視交易對手、發行者、保證機構、投資部位等之信用狀
          況,以充分揭露其風險狀況。
      2.各部位信用風險限額控管
     (1)信用曝險金額應定期衡量,並與核准之信用風險限額進行比較
          與監控。
     (2)信用曝險金額衡量之分類可包括:交易對手、發行者、保證機
          構、國家、區域別,商品別等。
      3.信用風險預警
     (1)宜訂定各類信用風險事件之預警制度,與通報作業程序。
     (2)針對主要信用風險事件,應有適當之通報程序,進而做好應付
          此類情況之準備。
5.2.5 信用加強與信用風險抵減
      1.對於信用加強方式,可採行限制新增部位、保證、或增提擔保品
        等措施。
      2.對於信用風險抵減方式,可採抵銷協議(Netting Agreement )
        、購買信用衍生性商品等措施,並確認法律權限之可執行性,以
        落實執行既有程序。
      3.其他有效降低信用風險之措施。
5.2.6 信用風險之量化衡量
      保險業應就資產部位之特性或其他信用部位之交易,視公司需要,
      參採下列方式以衡量信用風險:
      1.預期信用損失(ECL=EAD x PD x LGD)之估計包含以下三項:
     (1)信用曝險金額(EAD ;Exposure at Default )。
     (2)投資部位或交易對手之信用違約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 )。
     (3)投資部位或交易對手之違約損失率(LGD ;Loss Given
          Default )。
      2.未預期信用損失可視需要,採信用損失分配估計方式。
      3.信用風險壓力測試。
5.2.7 信用風險壓力測試
      1.保險業在訂定信用異常變動因應措施時,宜採用壓力測試模擬,
        以衡量異常信用變動對投資組合價值變動之影響,作為擬具因應
        措施之依據。
      2.壓力測試方式可採歷史情境法或假設情境法以衡量所涉及之風險
        衝擊效果。
     (1)歷史情境法係指利用過去某一段時間,市場曾經發生劇烈變動
          之情境,評估其對目前資產組合所產生潛在之損益影響。
     (2)假設情境法係執行壓力測試者自行假設可能之各種情境,評估
          其對目前資產組合所產生潛在之損益影響。
     (3)公司宜根據本身的投資組合特性,考慮壓力測試之假設內容,
          選定適當之測試方式。
5.3 流動性風險
5.3.1 流動性風險管理原則
      流動性風險分為「資金流動性風險」及「市場流動性風險」。「資
      金流動性風險」係指無法將資產變現或取得足夠資金,以致不能履
      行到期責任之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係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
      失序,處理或抵銷所持部位時面臨市價顯著變動之風險。保險業應
      訂定適當之流動性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其管理機制至少應包括
      下列項目:
      1.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2.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
      3.異常及緊急狀況資金需求策略。
5.3.2 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1.保險業應依業務特性評估與監控短期現金流量需求,並訂定資金
        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以因應未來之資金調度。
      2.保險業應設立一獨立於交易單位之資金調度單位,每日現金管理
        及持續性現金流量管理,並負責監控各業務單位淨現金流量。
     (1)應綜合考量各部門對資金需求之金額與時程,進行資金管理。
     (2)資金調度單位需與業務單位及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並針對
          個別交易之資金使用狀況,與結算交割相關部門相互溝通。
      3.資金流動性除應考慮本國短期資金調度外,亦需考量跨國或跨市
        場之資金流量調度。
      4.保險業宜採用現金流量模型,以評估及監控公司之中、長期現金
        流量變化情形。
5.3.3 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
      1.保險業應考量市場交易量與其所持部位之相稱性。
      2.巨額交易部位對市場價格造成重大影響,應謹慎管理之。
5.3.4 異常及緊急狀況資金需求策略
      1.保險業對異常或緊急狀況導致之資金需求,應擬定應變計畫。
      2.發現業務單位重大與異常使用現金情形時,資金調度單位應通報
        風險管理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必要時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以
        處理重大流動性風險。
5.4 作業風險
5.4.1 作業風險管理原則
      作業風險係指因內部作業流程、人員及系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因外
      部事件造成之直接或間接損失之風險。其內容包括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