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 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各項費用。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三、相關警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