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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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81 年 10 月 15 日 |
第一章 通則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業務員),係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
經紀人公司(以下簡稱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前項登錄業務由財政部指定之公會辦理之。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經財政部規定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
之保險,不在此限。
第二章 資格取得及登錄
年滿二十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應經由所屬公司向財政部指定之各有
關公會報名,參加其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
參加前項測驗前,應通過所屬公司依第十二條所辦理之一定課程之基本教育訓練。
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財政部核備。
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依前項辦理登錄時,所屬公司應檢附左列文件,向各有關公會申請登錄:
一、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
二、業務員通過基本教育訓練證明。
三、授權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範圍。
四、業務員得召攬之保險種類及通過特別測驗之證明文件。
五、業務員身分證明。
六、業務員出具之無第七條所列情事之聲明書。
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者,得向財政部繳銷執業證書後,檢附繳銷執業
證書證明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取代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件,由其所屬
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各有關公會對於業務員之登錄,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登錄情形彙總轉報財政部備
查。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各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者。
三、曾犯內亂、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緩
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五、違反本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
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者。
八、依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依本規則受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
未逾三年者。
九、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
登錄者。
十、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者。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函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屬公司並應於每
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轉報財政部備查。
登錄證應黏貼業務員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一吋半身照片及蓋有所屬公司鋼印,並記載左
列事項:
一、所屬公司名稱、登錄字號及登錄日期。
二、姓名。
三、性別。
四、出生年、月、日。
五、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所屬公司授權招攬行為之範圍。
七、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八、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九、其他經財政部或所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
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應備置業務員登錄名簿,依序編號,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業務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業務員資格測驗合
格日期、證書號碼及登錄證有效期間。
二、所屬公司名稱、所在地及電話。
三、登錄年、月、日。
四、有變更、停職、註銷或撤銷登錄者,其事由。
五、授權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範圍。
六、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七、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予登錄之事項。
所屬公司應將前項名簿,備置於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對所屬公司
請求閱覽該名簿,所屬公司不得拒絕。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前不得為保險之
招攬。
申請換發登錄證時,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原領登錄證。
二、期滿前依第十二條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在職教育訓練之合格證明。
三、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一吋半身照片兩張。
所屬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換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轉報財政部備查。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左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申請:
一、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錄。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職登錄。
三、業務員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離職、解聘、轉任、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事者,
為註銷登錄。
四、業務員有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情事者,為撤銷登錄。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原所屬公司繳銷登錄證。
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司之行為。
各有關公會對於第一項之申報,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異動情形彙總轉報財政部備
查。
第三章 教育訓練
業務員於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前應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基本教育訓練,並應自登錄後每年
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在職教育訓練。
所屬公司應訂定基本教育訓練要點,並報各有關公會備查。各有關公會應訂定在職教育訓
練要點,並報財政部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參加財政部核可之大專院校推廣教育機構之保險教育訓練合格者,得免參加基本教育訓練
。
業務員不參加在職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在職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第四章 管理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重新登錄,且不得同時登錄為二家以上保
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
前項規定於離職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準用之。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內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
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左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險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書、圖畫,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
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前項文書、圖書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
相符,並不得記載預期將來對保險單紅利分配之有關事項。
所屬公司應訂定業務員之管理辦法及報酬支給標準。
業務員如有涉嫌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或財政部就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相關事項之查詢,所
屬公司或業務員應於財政部所訂期間內,向財政部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第五章 獎懲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管理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有關公會備查。
財政部得委託各有關公會對業務員所屬公司辦理業務員之訓練、管理及獎懲績效予以評估
。其評估辦法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財政部核備。
財政部或各有關公會對管理業務員績優之公司及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
之。對績效不佳之公司,由財政部予以輔導及派員加強檢查。
業務員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法院偵辦外
,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
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者。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
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者。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者。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者。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者。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者。
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者。
八、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者。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
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者。
十、領證一年內尚未開始招攬或開始招攬後自行停止招攬一年以上者。
十一、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者。
十二、招攬未經財政部核准之保險業務;或為未經財政部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
招攬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
十三、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
業、信譽者。
十四、其他有損保險形象者。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警告處分五次以上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處分;受
停止招攬行為期間累計達三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對於受停職登錄、撤銷登錄處分之業務員,得向各有關會組成之紀律委員會申請覆核。
前項紀律委員會之組織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後報財政部核備。
受撤銷登錄處分之業務員,各有關公會自撤銷登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錄。
各所屬公司對於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業務員,應將其資料造冊報各有關公會彙轉財政
部備案,並由各有關公會通報各所屬會員公司。
各所屬公司有違反本規則之各項規定或於業務員定著率或契約繼續率未達各有關公會所定
報經財政部核准比率者,財政部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必要時,並得限制該所屬公司
辦理新業務員之登錄或限制其新種保險之開辦。
第六章 附則
本規則發布前已通過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專門課程或一般課程測驗合格之業務員,得
依照第六條規定請求所屬公司登錄領取登錄證。但應於領取登錄證後一年內,補附在職教
育訓練合格證明予各有關公會。逾期未能補附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
本規則發布前已在所屬公司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業績優良並無不良紀錄之業務員,得由
其所屬公司提出證明,準用前項之規定。
財政部得指定臺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辦保險代理
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之資格測驗、教育訓練及登錄等事項。
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