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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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84 年 07 月 13 日 |
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
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授權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
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 告知義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
說明:
(一)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
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
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
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
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
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二)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
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
詢問事項,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過
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 (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
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應據實告知) 否則,保險
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 (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
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 ;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
非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 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
關。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
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說明:
(一) 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
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
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二) 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可以作為參考。
(三) 保險契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 除外責任。
說明:
(一)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 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 。
2 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
捕或越獄致死者 (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
(二) 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
以參閱。
五 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
說明:
(一) 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
保險費時開始,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
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
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間
」,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
(三)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當其繳付保
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
未繳付,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
借款本息之餘額後,自動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
直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保險契約的
效力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
上述保險費的自動墊繳,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
險公司停止自動墊繳。
(四) 「停效」的保險契約,自停效日起二年內,要保人可以申請復效。
復效申請須經保險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
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保險契約自翌日起恢復效力。
(五) 要保人未申請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若保險契約已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保險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六 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
(一) 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參考保險契約歷年解約金的開
始年度) ,要保人可以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
(二) 不是投保後馬上就可申請借款,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
七 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
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
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你投保的內容,及
維護你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
供。
八 契約撒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
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
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