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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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85 年 08 月 30 日 |
一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要保書之內容包括「基本資料」、「
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等三部分。
二 「基本資料」之記載主要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資料
及要保相關事項;保單條款中規定須由要保人選擇之項目 (如保費自
動墊繳之同意、紅利給付方式之選擇等) ,亦應列入。
三 保險人如對保險契約之承保金額或對因戰爭、核能,所致保險事故之
理賠金額訂有上限者,應於要保書上載明,並於適當處或填寫說明中
載明相關認定標準。
四 「告知事項」主要係指對被保險人職業、身體狀況等之書面詢問事項
,人壽保險之問項內容如后:
(一) 被保險人之職業及兼業
(二) 被保險人目前之身高體重
(三)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
查或治療? (亦可提供檢查報告代替回答)
(四)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五)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 高血壓症 (指收縮壓 mm舒張壓 mm以上) 、狹心症、心肌
梗塞、心肌肥厚、心內膜炎、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主
動脈血管瘤。
2 腦中風 (腦出血、腦梗塞) 、腦瘤、腦動脈血管瘤、腦動脈硬化
症、癲癇、肌肉萎縮症、重症肌無力、智能障礙 (外表無法明顯
判斷者) 、巴金森氏症、精神病。
3 肺氣腫、支氣管擴張症、塵肺症、肺結核。
4 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 (GPT GOT 值超
過 以上) 。
5 腎臟炎、腎病症候群、腎機能不全、尿毒、腎囊胞。
6 視網膜剝離或出血、視神經病變。
7 癌症 (惡性腫瘤) 。
8 血友病、白血病、貧血 (再生不良性貧血、地中海型貧血) 、紫
斑症。
9 糖尿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肢端肥大症、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
下、甲狀腺或副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10 紅斑性狼瘡、膠原症。
11 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六)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2 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大腸炎、胰臟炎。
3 肝炎病毒帶原、肝膿瘍、黃疸。
4 慢性支氣管炎、氣喘、肺膿瘍、肺栓塞。
5 病風、高血脂症。
6 青光眼、白內障。
7 乳腺炎、乳漏症、子宮內膜異位症、陰道異常出血 (女性被保險
人回答) 。
(七) 目前身邊機能否有失明、襲啞及言語、咀 、四肢機能障礙。
(八)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九) 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 (女性被保險人回答)
五 健康保險「告知事項」之內容,不論採附加於人壽保險主契約或單獨
以主契約方式銷售,除得依第四點人壽險要保書之規定辦理外,如因
核保需要,需加列詢問內容時,得由保險人自訂,但所詢疾病名稱應
力求清楚,不得以概括方式列式 (如呼吸系統疾病、其他不知名之疾
病或症狀....) 。
六 傷害保險要保書告知事項之問項內容如后:
(一) 被保險人之職業及兼業
(二)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 高血壓症 (指收縮壓 mm舒張壓 mm以上) 、狹心症、心肌
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2 腦中風 (腦出血、腦梗塞) 、腦瘤、癲癇、智能障礙 (外表無法
明顯判斷者) ,精神病。
3 癌症 (惡性腫瘤) 、肝硬化、尿毒、血友病。
4 糖尿病。
5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6 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
(三)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機能障礙,四肢缺損
或畸形。
七 傷害保險不論採附加於人壽保險主契約或單獨以主契約方式銷售,其
「告知事項」之內容不得有互相牴觸之情形。
八 第四、五、六點關於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要保書告知事項
之內容及詢問之期間長短,保險人得自行簡化內容或縮短期間。如於
核保上有其特殊之需要及考量,欲加列問項或增加問項之內容時,應
另提具相當之證明以說明此項目足以影響危險之估計 (如最近三年之
核保標準或實際理賠經驗等....) ,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列入。
九 「告知事項」各問項,其細部問題之內容及格式,例如回答「是」時
,再進一步之詢問 (如就診醫院、就診大約日期等) ,保險人得自行
設計,但其內容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盡一般之注意仍難回答或各公
司得自行查證者應予避免 (如醫院地址、就診確切日期等) 。
十 要保書「告知事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蓋章」之適當處,應
將提醒要保人被保險人注意違反告知義務之後果及應親自填寫等相關
文字,以顯著色彩字體印刷。
十一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授權及同意事項,其
內容如后:
「本人 (被保險人) 同意 ( 人壽保險公司) 查閱本人相關之醫
療記錄及病歷資料」。
保險人因業務需要,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為蒐集、
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者,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
規定,於要保書增加聲明事項。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及「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
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十二 「聲明事項」之內容除第十一點所列者外,應定於保險單條款中為
宜。
十三 要保書交予要保人填寫時,應將保單條款樣本或影本併同交付要保
人簽收,供其審閱。並應提供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供其參
考。
十四 要保書之內容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
業務員除不得代填寫或簽章外。對「告知事項」部份應主動向要保
人說明其重要性,保險人並應嚴予督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