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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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89 年 07 月 17 日 |
一 各人壽保險公司對殘障者核保時,其核保立場應與一般正常人相同,
即依照一般正常人之核保規則,對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所從事職業
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以評估,以核定適
當之承保條件。
二 各人壽保險公司應要求業務員於招攬殘障之被保險人時,對公司承保
條件與核保規則加以說明,並提供有關之諮詢服務。
三 對於投保前已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等級狀況之
被保險人,各人壽保險公司得於其投保時要求出具「除外責任同意書
」,以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申請理賠時可能產生之認定上爭議。
四 各人壽保險公司應依附件建立承保殘障者之經驗統計資料,以為日後
修正承保標準之依據。
附件:殘障者經驗統計分類項目
一 單眼失明
二 雙眼失明
三 弱視
四 聾
五 啞
六 聾且啞
七 平衡機能障礙
八 肢體缺失或機能障礙
(一) 不使用輔助器材者
(二) 使用輔助器材者
(三) 使用輪椅者
九 脊柱或胸廓異常
十 自閉
十一 智能障礙
十二 精神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