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身保險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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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 |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人身保險通
報作業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資料之查詢原則,俾符合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通報系統資料之查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通報資料:指現存於本會通報系統之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
分證字號、投保公司名稱、保單號碼、要保日期、承保日期、生效日
期、保額及其他足資辨識該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
二、當事人:指通報資料所屬之本人。
三、利害關係人:指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
。
第 4 條
本通報資料僅供當事人本人申請查詢,除第二項情形外,本會不受理非當
事人或委託他人提出之查詢申請。
利害關係人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申請查詢,經本會審核符
合相關法令規定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5 條
查詢本通報系統資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當事人本人提出申請:
(一)通報資料查詢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於其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後簽名或蓋章,
親臨本會辦理者,並應出示正本。
(三)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中任一項之正反面影本,並於其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後簽名或蓋
章,親臨本會辦理者,並應出示正本,影本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
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
,供本會查核。
二、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一)通報資料查詢申請書。
(二)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並於其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後
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能簽名或蓋章者,由利害關係人以
自己名義簽名或蓋章),利害關係人親臨本會辦理者,並應出示正
本;當事人已身故者,並應檢具最近三十日內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
(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於其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後
簽名或蓋章,親臨本會辦理者,並應出示正本。
(四)具備利害關係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包括當事人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
、戶政機關之監護登記文件、法院之裁判書,或其他經公證人(含
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足資證明與當事人關係之文件(視
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種類擇一提出)。
申請人查詢資料應檢具真實文件並據實填寫相關資料,如有虛偽不實者,
本會得拒絕其查詢。
第 6 條
本會經審核確認查詢申請人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要件後,應就本會
通報系統之現有資料進行查詢,並以書面將查詢結果回覆申請人。
第 7 條
本會受理申請人之查詢申請後,應於受理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回復查詢結果
。
第 8 條
對於查詢通報資料之申請,本會得酌收查詢費用。
第 9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