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因應禽流感相關應變措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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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
圖表附件: |
壹、保費繳交方面
一、疫情等級為 A1 級、A2 級時,保戶得個別檢具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
申請緩繳保費 3 個月。
二、當疫情擴大為區域性感染時,疫區內之保戶不須個別申請,統一由保
險公司依據政府所宣布之區域,主動給予保費緩繳。
貳、保全作業方面
一、由於辦理解約、保單借款,及給付滿期金或還本金等保全服務,事關
保單權利之處分,在考量風險控管之前提下,各公司在疫情期間設置
單一窗口負責受理相關業務,並通融保戶得以傳真方式提出申請。
二、各公司應鼓勵保戶多利用現行的保單快速服務系統,以免禽流感疫情
擴大時,造成保戶行使保單權利的不便。
參、理賠作業方面
一、理賠程序簡便措施
在銀行服務不中斷的前提下,接受理賠金額不須調查之案件,得透過
單一窗口傳真申請理賠,經查證後以轉帳方式墊付。
二、醫療費用保險對禽流感之理賠原則
(一)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訂定後銷售之醫療險商品:
現行醫療險示範條款並未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對
於被保險人因禽流感就醫所生之相關醫療費用,應依條款規定予以
理賠。
(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訂定前銷售之醫療險商品:
1.未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項目者:
保險公司應依條款規定予以理賠。
2.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之項目者:
由於政府已公告禽流感為法定傳染病,保險公司依條款規定不予
理賠,尚非無據;惟若保險公司基於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考量,在
符合條款規定之前提下採取給付慰問金或其他從寬方式處理,似
亦無不妥之處,此部分原則上由各公司斟酌實際情況決定處理方
式。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經隔離治療者,其治
療費用由政府負擔。現行各公司之醫療險商品對於因禽流感就醫治
療或被隔離治療之被保險人,除非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項目
,原則上應依約予以理賠。
※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強制或移送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強制或移送指定隔
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指定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病人之防治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或移送之
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
隔離治療機構。
前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各級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
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四)現行醫療險對禽流感理賠原則彙整如下表:
┌─────┬────────────────┬────┐
│ │ 醫療險示範條款發布前銷售 │醫療險示│
│給付項目 ├─────────┬──────┤範條款發│
│ │法定傳染病列為 │法定傳染病未│布後銷售│
│ │除外責任 │列為除外責任│ │
├─────┼─────────┼──────┼────┤
│疾病身故保│不負理賠責任 │依約理賠 │依約理賠│
│險金 │但部份公司會以慰問│ │ │
│ │金方式處理 │ │ │
├─────┼─────────┼──────┼────┤
│病房費用保│不負理賠責任 │依約理賠 │依約理賠│
│險金 │但部份公司會以慰問│ │ │
│ │金方式處理 │ │ │
├─────┼─────────┼──────┼────┤
│住院醫療費│不負理賠責任 │依約理賠 │依約理賠│
│用保險金 │但部份公司會以慰問│ │ │
│ │金方式處理 │ │ │
├─────┼─────────┼──────┼────┤
│手術費用保│不負理賠責任 │依約理賠 │依約理賠│
│險金 │但部份公司會以慰問│ │ │
│ │金方式處理 │ │ │
└─────┴─────────┴──────┴────┘
三、產險業現行已有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之旅行業責任保險設計關表費用補
償附加條款,因應禽流感將由個別產險公司視實際需求,自行研發相
關商品。
肆、公司業務運作方面
一、保險公司成立因應禽流感專案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級人員擔任
召集人,負責督導推動防疫及相關因應工作,其下設置行政支援、保
戶服務、廣告宣導、業務推展等若干小組(視公司規模、組織編制及
人力而定),以維持公司於疫情期間之正常運作及服務。
二、配合國內疫情發展及政府公布疫情等級,分階段啟動防疫機制,實施
員工防疫、隔離、健康管理以及疫情擴散期間替代人力、服務不中斷
計畫(保險業防治禽流感各階段疫情因應措施詳附表 1)。各公司內
部相關部門並應依疫情等級適時進行模擬演練。
伍、宣導方面
一、有關各公司於疫情期間受理相關業務之單一窗口(如附表 2)應於網
站或其他方式公告保戶周知,公會亦會調查彙整後配合於公會網站公
告。
二、公司利用所屬公司網站、保戶刊物或其他平面及電子媒體加強防疫宣
導及公告提供保戶簡便措施。
三、產、壽險公會配合主管機關之指示及業者之要求,適時發布業界統一
措施,讓社會大眾了解。
四、產、壽險公會邀請專家講解禽流感疫情及相關防疫知識,加強保險業
對禽流感之認知。
陸、其他方面
一、在疫情擴散期間,若個人被隔離,應提出個人隔離之証明,據以向保
險公司申請緩繳保費或其他相關從寬處理措施;若區域被隔離,則依
政府公告為證明由公司主動辦理。各公司並得自行視實際情況增加提
供之服務項目。
二、禽流感疫情進入 C 級時,若保險公司因被隔離未能於約定之期限內
給付保險金時,解釋上應有民法第 139 條時效不完成及 227 條之
2 情事變更等規定之適用,不當然負保險法第 34 條遲延利息年利一
分之責任,建議主管機關日後在業務檢查時,對於因疫情隔離而遲延
給付之案件,能將前開原則納入考量。
三、若因疫情擴大而進行大規模之區域隔離,導致銀行作業停擺,使保險
公司無法進行收取保險費、支付保險金,及其他資金調度與運用作業
時,由於整體金融交易市場秩序均受到影響,建議是時應由總統依憲
法 43 條規定發布緊急命令,並針對金融交易無法進行之情況訂定各
項因應措施(例如保險人因禽流感無法於期限內給付保險金時,得延
至該情事結束後再予給付或將給付期限延長一定期間(如六個月以內
),且不適用保險法第 34 條遲延利息年利一分之規定,以兼顧契約
雙方當事人之合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