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管理登錄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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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 |
一、本作業要點依「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7 點
訂定。
二、人身保險業增設國內其他分支機構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外國人
身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其他分支機構,亦同。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人身保險業及外國人身保險業,係屬保險法第 6 條
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
四、人身保險業或外國人身保險業增設人身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以下簡
稱其他分支機構)者,應自增設 10 日前檢具下列資料向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報備:
(一)人身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報備表(如附件 1)。
(二)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學歷或經歷資格證明。
(三)電子資料檔(格式如附件 2)。
五、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並應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保險工作經驗3年
以上。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管理工
作經驗 3 年以上。
(三)從事保險工作經驗 5 年以上。
(四)通過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專業課程測驗。
六、其他分支機構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人身保險業。
其他分支機構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四)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五)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六)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但不得簽發保單或
暫保單。
七、人身保險業或外國人身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其他分支機構者,應自異動
日 7 日前檢具人身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報備表暨相關資料向壽險公
會報備。
其他分支機構之名稱、隸屬或負責人有變更者,亦同。
八、其他分支機構經發現其負責人有不適任之情形,經壽險公會限期改善
,而不遵期改善者,由壽險公會呈報主管機關處理。
九、壽險公會應將人身保險業或外國人身保險業新增、遷移或裁撤其他分
支機構之資料建檔,並定期將各人身保險公司其他分支機構登錄名冊
彙總呈報主管機關。
十、人身保險業或外國人身保險業應將新增、遷移或裁撤其他分支機構之
相關資訊即時公佈,以供查詢。
上述資訊內容包括其他分支機構名稱、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地址、
設立時間、電話及隸屬分公司或本公司之申訴電話。
十一、本作業要點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