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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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
一、各人壽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應遵循下列原則:
(1)對肢體障礙者宜比照一般正常人之核保規則辦理,即對被保險人之
身體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
因素予以評估。
(2)對心智障礙者應參考險種之特性及公司核保之相關考量因素,從照
顧弱勢者合理權益之角度及其危險程度進行危險評估,以核定適當
之承保條件。
二、各人壽保險公司應要求業務員於招攬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時,對公司
承保條件與核保規則加以說明,並提供有關之諮詢服務。
三、對於投保前已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等級狀況之
被保險人,各人壽保險公司得於其投保時要求出具「除外責任同意書
」,以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申請理賠時可能產生之認定上爭議。
四、各人壽保險公司應依附件建立承保身心障礙者之經驗統計資料,以為
日後修正承保標準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