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
圖表附件: |
第一章 總說明
第一節 本制度研訂經過
國內保險業包括產物與人壽兩類,在政府遷台初期公民營機構
共七家,為便於主管機關之統計分析與考核,早於民國 40 年
訂定統一會計科目試行。42 年制訂銀行業統一會計制度時,
以國營銀行中有兼營保險業務者,經將處理保險業會計事務之
有關規定亦納入其中,至 49 年始單獨訂頒保險業統一會計制
度。惟產險與壽險性質迥異,會計處理亦多差別,有分別制定
會計制度之必要。除「產物保險業統一會計制度」已由財政部
保險審議委員會組設編審委員會於 73 年擬編竣事外,壽險部
分統一會計制度雖經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 66 年擬
訂修訂稿一種,迄未正式頒行。75 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會計制度委員會,以協助國內企業建立健
全會計制度,財政部金融司特委請研擬「人壽保險業統一會計
制度」,俾壽險會計更能適應業務經營與管理之需要。會計制
度委員會擬編預算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即
成立「人壽保險業統一會計制度設計工作小組」積極推行,以
顧問陳斯愷為召集人,並函請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會計處、
金融司及證管會等主管機關暨國泰、新光、南山、台灣人壽、
中央再保險等公司與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推派代表參
加,鮑主任委員爾一、陳顧問奮、精算專家賴本隊及會計師朱
立容、趙繼璧等亦參與指導。76 年 5 月 28 日召開小組第
一次會議,分配制度擬稿工作及決定計劃進度;制度初稿於八
月底完成,分送各顧問及委員審查後 11 月底根據審查意見修
正,旋提會計制度委員會通過後印送財政部核備,財政部於 7
9 年 12 月 29 日以台財融第 790400372 號函頒行,自 80
年 1 月 1 日起辦理;並於 88 年 1 月 6 日以台財保第
872729501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一次修正,自 8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於 92 年 5 月 30 日以台財保字第 0920028470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二次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12 月 27 日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136782 號函准予備查
作第三次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7 月 18
日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2271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四次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8 月 27 日以金管保財
字第 09902509990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五次修正。
第二節 實施會計制度之目的
會計制度係共同性質之組織共同採用,係供保險業作為處理各
項會計及有關事務之通則,通常由同業公會釐定報經主管機關
核備,以便比較、分析及彙編各該組織之財務資訊或管制其業
務,本制度通用於公民營壽險業。惟本制度實施後,因公民營
事業各有其經營方式及個別需要之會計制度,倘能提供與本制
度相符之財務資訊,均可適用其自有會計制度,但向有關機關
或同業公會申報時,則應提供基於本會計制度編製之財務報表
,俾使各界得以客觀地分析比較各事業之財務狀況及營業結果
。
第三節 本制度內容要點
一、壽險會計之特質:
壽險會計之基本架構雖與一般企業會計相同,惟由於壽險業
務之特殊性質,會計方面亦有其特點:
1.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以收到保險費為列帳基準
壽險業務雖已辦妥承保手續,但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規
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因此,以收
到保險費為列帳基準。
2.負債無法正確計列
一般企業之負債多係購用商品或勞務所產生,故可明確計
列;壽險業之主要負債係保險給付,多須俟保險人死亡時
始能確定,因而只可根據生命表以精算方法估列,並仍受
實際死亡率與承保時預計死亡率所生差異之影響。
3.收入科目與費用科目之差額不能明確顯示損益來源,而須
另作分析
壽險業之主要收入為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而保
險費率係根據各項保險費與保險給付相等之原則,按預計
死亡率、預計資金運用收益率及預計營業費用釐訂,故其
獲利能力繫於死亡率、資金運用收益率及營業費用之實際
數與預計數之差異,而須另作利源分析,以瞭解死差益(
損)、利差益(損)與費差益(損)等情形。
4.會計處理著重穩健
壽險契約多為長期,平日所收取之保險費必須提存準備金
作為將來死亡給付、滿期給付或解約給付等之基金,故會
計處理趨於穩健,以免導致盈餘虛增而資金短絀現象。同
時為衡量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及資本適足性,依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對資產變現能力作評估。
5.政府監督極為嚴密
由於 4 項所述原因,更由於壽險經營涉及廣大公眾之權
益,故各國政府對壽險業之監督極為嚴密。我國保險法對
於保費計算公式、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以及資金運用方
式等均有明確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制定「
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交各壽險機構編報,以供監理之
用。
二、會計基礎
壽險業會計基礎如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至年終決算應再
調整為權責發生制。惟現金收付制將使投資收益及業務與管
理費等平時無法表達真實情況,月報及季報等失去意義,內
部預算控制更無從切實執行。故本制度仍採用權責發生制,
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以收到保險費為列帳基準。
三、會計年度
壽險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
1 日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財務報表
除一般企業之對外與對內報表外,壽險業並須編送主管機關
監理用報表。本制度對外報表有季報、半年報及年報,均須
依照規定種類及格式編製;對內報表係供內部管理需要,由
各機構參酌本制度自行訂定實施;主管機關監理用報表則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
五、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為會計制度之骨幹,為適應公民營壽險業之共同需
要,本制度會計科目原則上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頒「國營事
業機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參考表」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所頒「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以便主管機
關比較及彙編。
六、會計簿籍及憑證
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均屬會計工作之工具,而非其本質,惟
其種類及格式仍應顧到便利與簡捷,並配合有關法令及習慣
,本制度之規定係示範性質,各機構可視本身情形斟酌採用
或另行訂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時,更應配合電腦
設備之性能而設計。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會計事務之處理涉及各種會計原則之運用,並應反映業務之
性質;本制度係按下列各項分別規定:
1.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根據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按資產、負債、業主權
益、收入與費用之性質訂定其必須遵循之準則,對保費收
入之列帳基準及壽險責任準備之提存等亦有所規定。
2.一般會計事務之處理
就日常會計工作應注意事項分別規定,包括原始憑證之核
簽,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總
分會計之處理,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以及會計交代之處
理等。
3.業務會計事務之處理
就壽險機構各種業務之處理分別規定其程序並舉例列明所
需分錄,包括保費收入、保險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提存及
收回、再保業務、證券投資、不動產投資暨放款等業務。
4.會計資料之電子方式處理
會計資料運用電子方式處理之程序隨所用電腦設備之性能
而不同,無法作一致之具體規定。本制度僅就系統設計、
程式編製、資料控制及檔案管理等應注意事項作一般性之
說明,並將有關法規在附錄中列供參考。
八、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內部控制係促進管理功能之方法,內部稽核則為內部控制在
會計及財務方面之運用,為內部控制重要之一環。財政部為
加強保險業內部控制之功能,提高其經營績效,確保財務安
全,促進業者健全發展,特於 90 年 12 月 20 日以台財保
第 0900751422 號函頒訂「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於 95 年 1 月 4
日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981 號函修正。規範有關招攬
承保、保全、理賠、收費、再保、採購、資金運用、財務會
計、電腦資訊及其他有關業務之內部控制範疇;為確保內部
稽核人員之超然獨立性,發揮內部稽核之功能,規定內部稽
核單位,應隸屬董(理)事會,內部稽核範圍涵蓋業務、財
物、財務、會計事務、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等之查核
。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第一節 簿記組織系統圖
一、簿記組織系統圖-採用序時帳簿者
┌────┐
│會計事項│
└─┬──┘
┌─┴──┐
│原始憑證├─────────┐
└─┬──┘ │
┌─┐ ┌─┴──┐ │
│分├──────┤記帳憑證│ │
│支│ ├────┤ │
│機│ │收入傳票│ │
│構│ │支出傳票│ │
│報│ │轉帳傳票│ │
│表│ │(代傳票│ │
└─┘ │) │ │
└─┬──┘ │
┌─────────┼────────┬───┤
┌┴┐ ┌─┴───┐ ┌┴┐ ┌┴┐
│明│ │序時帳簿 │ │現│ │備│
│細│ │普通日記簿│ │金│ │ │
│分│ │特種日記簿│ │收│ │查│
│類│ └─┬───┘ │支│ │ │
│帳│ ┌─┴───┐ │登│ │簿│
└─┘ │總分類帳 │ │記│ │ │
└─┬───┘ │簿│ └─┘
│ └─┘
┌─────────┼────────────┐
│ ┌──────┼────────┐ │
│ ┌┴┐ ┌───┴──────┐┌┴┐ │
│ │ │ │ 一般對外報表 ││主│ │
│ │內│ ├──────────┤│管│ │
│ │部│ │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表 ││機│ │
┌┴┐│管│ │ ││關│ │
│各││理│ │損益表及其附表 ││監│ ┌┴┐
│種││用│ │ ││理│ │其│
│明││報│ │業主權益變動表 ││用│ │他│
│細││表│ │ ││報│ │報│
│表││ │ │現金流量表 ││表│ │表│
└─┘└─┘ └──────────┘└─┘ └─┘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採用科目日計表者
┌────┐
│會計事項│
└─┬──┘
┌─┴──┐
│原始憑證├─────────┐
└─┬──┘ │
┌─┐ ┌─┴──┐ │
│分├──────┤記帳憑證│ │
│支│ ├────┤ │
│機│ │收入傳票│ │
│構│ │支出傳票│ │
│報│ │轉帳傳票│ │
│表│ │(代傳票│ │
└─┘ │) │ │
└─┬──┘ │
┌─────────┼────────┬───┤
┌┴┐ ┌─┴───┐ ┌┴┐ ┌┴┐
│明│ │總傳票(科│ │現│ │備│
│細│ │目日結單)│ │金│ │ │
│分│ └─┬───┘ │收│ │查│
│類│ ┌─┴───┐ │支│ │ │
│帳│ │日 計 表│ │登│ │簿│
└─┘ └─┬───┘ │記│ │ │
┌─┴───┐ │簿│ └─┘
│總分類帳 │ └─┘
└─┬───┘
┌─────────┼────────────┐
│ ┌──────┼────────┐ │
│ ┌┴┐ ┌───┴──────┐┌┴┐ │
│ │ │ │ 一般對外報表 ││主│ │
│ │內│ ├──────────┤│管│ │
│ │部│ │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表 ││機│ │
┌┴┐│管│ │ ││關│ │
│各││理│ │損益表及其附表 ││監│ ┌┴┐
│種││用│ │ ││理│ │其│
│明││報│ │業主權益變動表 ││用│ │他│
│細││表│ │ ││報│ │報│
│表││ │ │現金流量表 ││表│ │表│
└─┘└─┘ └──────────┘└─┘ └─┘
第二節 電子方式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作業程序圖
應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作業程序視所用電子計算機性能而
定,一般為根據會計憑證將資料輸入及儲存,然後按照需要加
以處理並列印各種報表或帳簿,以及作各種分析。其程序以圖
例示如下:
┌───────┐
: ┌───:→│科目試算表或帳│
: │ : │簿及其他備查資│
: │ : │料 │
┌──┐ ┌──┐: ┌┴─┐ : └───────┘
│會計│ │輸入│: │電腦│ : ┌───────┐
│ │→│用表├:→│資料├─:→│一般對外報表 │
│事項│ │單 │: │檔 │ : └───────┘
└──┘ └──┘: └┬─┘ : ┌───────┐
: │ :→│內部管理用報表│
: │ : │主管機關監理用│
: └───: │報表 │
:←電腦處理→: └───────┘
: :
第三章 財務報表
第一節 財務報表之編製原則
第一條 財務報表應按編送對象為不同之設計,一般對外報表應就財
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資金運用等事項作客觀、公正而綜合之
表達;內部管理用報表應就預算執行情形、業務變動趨勢及
其他特定資訊作適切攸關之表達;對其他方面編送之報表亦
應按所需資訊為適當之表達。
第二條 報表內容應通俗易明,格式應簡單扼要;法令已有規定者,
宜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種報表除彙總或合併報表外,應根據會計紀錄產生,但內
部管理用報表及專供主管機關特定需要之報表得就會計紀錄
為適當分析後編製之。
第四條 報表編送時間應配合各類報表之時效,包括日報、月報、季
報、半年報、年報及不定期報表等類。各類報表依照有關規
定編送。
第五條 重要事項非報表本身所能顯示者,應以附註方式說明,其說
明之事項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三至第十六條等
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財務報表之種類
第六條 壽險業財務報表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般對外之財務報表。
二、應主管機關需要編送之財務報表。
三、內部管理用之財務報表。
第七條 人身保險業一般對外之財務報表應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編製
。而公開發行公司並應依據公開發行及股票上市、上櫃公司
相關規定準則,且遵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有關規
定編製各項財務報表。
第八條 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表係供監理之用,依照主管機關製定
之報表格式填送。
第九條 壽險業除須按前條規定編送財務報表外,並應於年度終了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限期內編送檢查報表(種類
及格式均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 壽險業內部管理用之財務報表應運用管理會計之方法提供有
助於計劃與控制之資訊,主要在瞭解業務進度及預算控制或
目標達成情形,各業者可視本身需要斟酌訂定,授權所屬單
位或部門執行之業務,並應本責任會計原則就其負責部分分
別核定預算或目標並按時編送報表。
第四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會計科目設計原則及編號方式
第一條 會計科目設計原則:
一、明確顯示各種會計事項之性質,表達其在壽險業財務狀
況及經營成果中之地位,以供編製對外財務報表及內部
管理資訊之範本。
二、力求簡單清晰,以便瞭解;但對於壽險業所有業務及財
務活動應包括無遺,避免籠統混淆。
三、以行政院主計處所頒「國營事業機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
參考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保險業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藍本,參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
壽險業特性之需要,予以納入,以配合主管機關彙編、
統計及監理之需要。惟同業如有特殊需要,得自行參照
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會計科目運用。
四、以總帳科目為準,科目以下之子目由各公司(機關)自
行按照需要訂定。
五、各科目內容僅作扼要說明,借貸方應紀錄事項從略,但
各公司(機關)可在其本身之會計制度中詳為規定。
第二條 科目編號之應用:
會計科目採五位編碼,原則上第一碼為大類如 1「資產」;
第二、三碼為總帳科目如 110XX「現金及約當現金」;第四
、五碼為分類科目如 11001「庫存現金」。
第二節 會計科目之分類編號及說明
第三條 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類會計科目名稱、編碼代號及說明如
下:
┌────┬───────┬─────────────────┐
│編碼代號│科 目 分 類│說 明│
├────┼───────┼─────────────────┤
│1XXXX │資產 │ │
├────┼───────┼─────────────────┤
│11000 │現金及約當現金│凡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可轉讓定期存│
│ │ │單、庫存外幣、外幣存款、匯撥中現金│
│ │ │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以及短期且具高度│
│ │ │流動性之投資等皆屬之。 │
├────┼───────┼─────────────────┤
│11001 │庫存現金 │凡庫存現金屬之。 │
├────┼───────┼─────────────────┤
│11002 │銀行存款 │凡存於銀行之款項屬之。 │
├────┼───────┼─────────────────┤
│11003 │週轉金 │凡撥供零星支出或週轉用途之現金屬之│
│ │ │。 │
├────┼───────┼─────────────────┤
│11004 │可轉讓定期存單│凡買入可轉讓定期存單屬之。 │
├────┼───────┼─────────────────┤
│11005 │待交換票據 │凡當日未及提出交換之票據屬之。 │
├────┼───────┼─────────────────┤
│11007 │庫存外幣 │凡庫存外幣屬之。 │
├────┼───────┼─────────────────┤
│11008 │約當現金 │ │
├────┼───────┼─────────────────┤
│11009 │匯撥中現金 │凡各項匯撥途中之現金屬之。 │
├────┼───────┼─────────────────┤
│11010 │外幣存款 │凡存於銀行之外幣存款屬之。 │
├────┼───────┼─────────────────┤
│12000 │應收款項 │ │
├────┼───────┼─────────────────┤
│12100 │應收票據-淨額│ │
├────┼───────┼─────────────────┤
│12110 │應收票據 │凡應收之各種票據及催收款項屬之。 │
├────┼───────┼─────────────────┤
│12120 │備抵呆帳-應收│凡提撥應收票據之備抵呆帳屬之。 │
│ │票據 │(本科目係「12110 應收票據之抵銷科│
│ │ │目) │
├────┼───────┼─────────────────┤
│12150 │應收票據-關係│ │
│ │人-淨額 │ │
├────┼───────┼─────────────────┤
│12151 │應收票據-關係│應收各種關係人之應收票據屬之。 │
│ │人 │ │
├────┼───────┼─────────────────┤
│12152 │備抵呆帳-應收│凡提撥應收票據-關係人之備抵呆帳屬│
│ │票據關係人 │之。 │
│ │ │(本科目係「12151 應收票據–關係人│
│ │ │」之抵銷科目) │
├────┼───────┼─────────────────┤
│12200 │應收保費-淨額│ │
├────┼───────┼─────────────────┤
│12210 │應收保費 │凡直接簽單業務在履行寬限期內應收未│
│ │ │收之各項保險費及催收款項屬之。(本│
│ │ │科目僅適用於壽險業辦理政府交辦之保│
│ │ │險業務) │
├────┼───────┼─────────────────┤
│12220 │備抵呆帳-應收│凡提撥應收保費之備抵呆帳屬之。 │
│ │保費 │(本科目係「12210 應收保費之抵銷科│
│ │ │目) │
├────┼───────┼─────────────────┤
│12300 │應攤回再保賠款│ │
│ │與給付-淨額 │ │
├────┼───────┼─────────────────┤
│12310 │應攤回再保賠款│已付賠款中分出再保險業務應向分入再│
│ │與給付 │保業者攤回之賠款與給付及催收款項屬│
│ │ │之。 │
├────┼───────┼─────────────────┤
│12320 │備抵呆帳-應攤│評估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減損或無法│
│ │回再保賠款與給│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
│ │付 │(本科目係「12310 應攤回再保賠款與│
│ │ │給付」之抵銷科目)。 │
├────┼───────┼─────────────────┤
│12400 │應收再保往來款│ │
│ │項-淨額 │ │
├────┼───────┼─────────────────┤
│12410 │應收再保往來款│與保險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業務發生之│
│ │項 │相互往來之款項,包括決(結)算時按│
│ │ │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之分出入再保│
│ │ │業務款項及催收款項。 │
├────┼───────┼─────────────────┤
│12420 │備抵呆帳-應收│評估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或無法收回│
│ │再保往來款項 │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本科目│
│ │ │係「12410 應收再保往來款項」之抵銷│
│ │ │科目)。 │
├────┼───────┼─────────────────┤
│12500 │其他應收款-淨│ │
│ │額 │ │
├────┼───────┼─────────────────┤
│12510 │應收退稅款 │凡應收回之各項退稅款屬之。 │
├────┼───────┼─────────────────┤
│12520 │應收利息 │凡應收屬於本期之各項利息屬之。 │
├────┼───────┼─────────────────┤
│12530 │應收收益 │凡應收屬於本期之營業利益屬之。 │
├────┼───────┼─────────────────┤
│12540 │應收股利 │凡應收屬於本期之各項股利屬之。 │
├────┼───────┼─────────────────┤
│12550 │託辦往來 │凡受外界委託代辦各項業務之往來款項│
│ │ │餘額在借方者屬之。 │
├────┼───────┼─────────────────┤
│12560 │代理處往來 │凡與各代理處間相互往來後應收代理處│
│ │ │結欠之款屬之。 │
├────┼───────┼─────────────────┤
│12570 │經紀人/代理人│凡與經紀人/代理人之往來款項餘額在│
│ │往來 │借方者屬之。 │
├────┼───────┼─────────────────┤
│12580 │其他應收款–其│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應收款項屬之。 │
│ │他 │ │
├────┼───────┼─────────────────┤
│12590 │備抵呆帳-其他│凡提撥其他應收款之備抵呆帳屬之。 │
│ │應收款 │(本科目係 12510–12580 之抵銷科目│
│ │ │)。 │
├────┼───────┼─────────────────┤
│13000 │待出售資產 │凡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
│ │ │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
│ │ │內完成出售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
│ │ │之資產。 │
├────┼───────┼─────────────────┤
│13100 │待處分股權投資│凡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 12 個月內出│
│ │ │售對子公司之股權投資。 │
├────┼───────┼─────────────────┤
│14000 │投資 │ │
├────┼───────┼─────────────────┤
│14110 │公平價值變動列│ │
│ │入損益之金融資│ │
│ │產 │ │
├────┼───────┼─────────────────┤
│14111 │公平價值變動列│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 │入損益之金融資│1.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
│ │產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
│ │ │ 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
│ │ │ 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 │ │ 。 │
│ │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
│ │ │產: │
│ │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
│ │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
│ │ │ 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
│ │ │ 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 │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
│ │ │ 性商品金融資產。 │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
│ │ │公平價值衡量。 │
├────┼───────┼─────────────────┤
│14112 │公平價值變動列│凡「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 │入損益之金融資│」之評價科目,列為其加(減)項目。│
│ │產評價調整 │ │
├────┼───────┼─────────────────┤
│14120 │備供出售金融資│ │
│ │產 │ │
├────┼───────┼─────────────────┤
│14121 │備供出售金融資│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產 │者: │
│ │ │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
│ │ │2.非屬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
│ │ │ 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
│ │ │ 為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
│ │ │ 券投資及放款與應收款。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
│ │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係指資│
│ │ │產負債表日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公平價│
│ │ │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 │ │。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
│ │ │本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
│ │ │。 │
├────┼───────┼─────────────────┤
│14122 │備供出售金融資│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評價科目,│
│ │產評價調整 │列為其加(減)項目。 │
├────┼───────┼─────────────────┤
│14123 │累計減損-備供│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有減損之客觀證據│
│ │出售金融資產 │時,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
│ │ │分提列減損損失,列為其減項。 │
├────┼───────┼─────────────────┤
│14130 │避險之衍生性金│凡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
│ │融資產 │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 │ │。 │
├────┼───────┼─────────────────┤
│14140 │以成本衡量之金│ │
│ │融資產 │ │
├────┼───────┼─────────────────┤
│14141 │以成本衡量之金│凡持有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
│ │融資產 │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且未│
│ │ │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
│ │ │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
├────┼───────┼─────────────────┤
│14143 │累計減損-以成│凡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有減損之客觀│
│ │本衡量之金融資│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 │產 │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列為其減項。 │
├────┼───────┼─────────────────┤
│14150 │採權益法之股權│ │
│ │投資-淨額 │ │
├────┼───────┼─────────────────┤
│14151 │採權益法之股權│凡股權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
│ │投資成本 │準則公報第五號規範持有之股權。 │
│ │ │ │
├────┼───────┼─────────────────┤
│14152 │採權益法之股權│凡「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之評價科目│
│ │投資權益調整 │,列為其加(減)項目。 │
├────┼───────┼─────────────────┤
│14153 │累計減損-採權│凡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有減損之客觀證│
│ │益法之股權投資│據時,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
│ │ │部分提列減損損失,列為其減項。 │
├────┼───────┼─────────────────┤
│14160 │無活絡市場之債│ │
│ │券投資 │ │
├────┼───────┼─────────────────┤
│14161 │無活絡市場之債│凡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
│ │券投資 │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
│ │ │合下列條件者: │
│ │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
│ │ │ 變動認列為損益者。 │
│ │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
│ │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
│ │ │衡量。 │
│ │ │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
│ │ │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
├────┼───────┼─────────────────┤
│14163 │累計減損-無活│凡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有減損之客觀│
│ │絡市場之債券投│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 │資 │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列為其減項。 │
├────┼───────┼─────────────────┤
│14170 │持有至到期日金│ │
│ │融資產 │ │
├────┼───────┼─────────────────┤
│14171 │持有至到期日金│凡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
│ │融資產 │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
│ │ │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
│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
│ │ │衡量。 │
│ │ │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
│ │ │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
├────┼───────┼─────────────────┤
│14173 │累計減損-持有│凡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有減損之客觀│
│ │至到期日金融資│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 │產 │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列為其減項。 │
├────┼───────┼─────────────────┤
│14180 │其他金融資產 │ │
├────┼───────┼─────────────────┤
│14181 │附賣回票券及債│凡為資金調度,以附賣回條件買入票券│
│ │券投資 │及債券投資者,其到期日逾 3 個月者│
│ │ │屬之。 │
├────┼───────┼─────────────────┤
│14182 │其他金融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其他金融資產。│
├────┼───────┼─────────────────┤
│14183 │累計減損-其他│凡其他金融資產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
│ │金融資產 │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
│ │ │列減損損失,列為其減項。 │
├────┼───────┼─────────────────┤
│14200 │不動產投資-淨│ │
│ │額 │ │
├────┼───────┼─────────────────┤
│14201 │不動產投資 │凡投資於不動產之款項除已設專用科目│
│ │ │者屬之。 │
├────┼───────┼─────────────────┤
│14202 │累計折舊-不動│凡提列不動產投資之累計折舊屬之。 │
│ │產投資 │ │
├────┼───────┼─────────────────┤
│14203 │累計減損-不動│凡不動產投資之評價科目,列為其減項│
│ │產投資 │。 │
├────┼───────┼─────────────────┤
│14204 │營造工程 │凡建屋出售所發生之工程款屬之。 │
├────┼───────┼─────────────────┤
│14205 │待出售房地 │凡已完工之建屋出售工程所有工程及土│
│ │ │地成本屬之。 │
├────┼───────┼─────────────────┤
│14206 │預付房地款-投│凡預付房地款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
│ │資 │之費用皆屬之。 │
├────┼───────┼─────────────────┤
│14300 │放款 │凡壽險貸款、墊繳保費、擔保放款屬之│
│ │ │。 │
├────┼───────┼─────────────────┤
│14310 │壽險貸款 │凡依照保險契約規定,經要保人申請以│
│ │ │保單為質之放款屬之。 │
├────┼───────┼─────────────────┤
│14320 │墊繳保費 │凡依照保險契約之規定,代為墊繳之保│
│ │ │險費屬之。 │
├────┼───────┼─────────────────┤
│14330 │擔保放款–淨額│ │
├────┼───────┼─────────────────┤
│14331 │擔保放款 │凡提供擔保品之放款款項屬之。 │
├────┼───────┼─────────────────┤
│14332 │備抵呆帳–擔保│凡決算時依規定提列擔保放款之備抵呆│
│ │放款 │帳屬之。 │
│ │ │(本科目為「14331 擔保放款」之抵銷│
│ │ │科目) │
├────┼───────┼─────────────────┤
│14360 │催收款項–淨額│ │
├────┼───────┼─────────────────┤
│14361 │催收款項 │凡逾期放款清償期屆滿後 6 個月內轉│
│ │ │入催收款項屬之。 │
├────┼───────┼─────────────────┤
│14362 │備抵呆帳–催收│凡決算時依規定提列催收款項之備抵呆│
│ │款項 │帳屬之。 │
│ │ │(本科目為「14361 催收款項」之抵銷│
│ │ │科目) │
├────┼───────┼─────────────────┤
│15000 │再保險準備資產│ │
│ │–淨額 │ │
├────┼───────┼─────────────────┤
│15100 │分出未滿期保費│ │
│ │準備–淨額 │ │
├────┼───────┼─────────────────┤
│15101 │分出未滿期保費│凡已認列分入公司之再保險契約中屬未│
│ │準備 │滿期之金額,即分出未滿期保費。 │
├────┼───────┼─────────────────┤
│15102 │累計減損–分出│凡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
│ │未滿期保費準備│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 │ │列為其減項。 │
├────┼───────┼─────────────────┤
│15200 │分出賠款準備–│ │
│ │淨額 │ │
├────┼───────┼─────────────────┤
│15201 │分出賠款準備 │凡分出再保業務,依照保險業各種準備│
│ │ │金提存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提存賠款│
│ │ │準備屬之。 │
├────┼───────┼─────────────────┤
│15202 │累計減損–分出│凡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
│ │賠款準備 │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 │ │列為其減項。 │
├────┼───────┼─────────────────┤
│15300 │分出責任準備–│ │
│ │淨額 │ │
├────┼───────┼─────────────────┤
│15301 │分出責任準備 │凡分出再保業務,依照保險業各種準備│
│ │ │金提存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提存責任│
│ │ │準備屬之。 │
├────┼───────┼─────────────────┤
│15302 │累計減損–分出│凡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
│ │責任準備 │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 │ │列為其減項。 │
├────┼───────┼─────────────────┤
│15400 │分出保費不足準│ │
│ │備–淨額 │ │
├────┼───────┼─────────────────┤
│15401 │分出保費不足準│凡分出再保業務,依照保險業各種準備│
│ │備 │金提存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提存保費│
│ │ │不足準備屬之。 │
├────┼───────┼─────────────────┤
│15402 │累計減損–分出│凡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
│ │保費不足準備 │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 │ │列為其減項。 │
├────┼───────┼─────────────────┤
│15500 │分出負債適足準│ │
│ │備–淨額 │ │
├────┼───────┼─────────────────┤
│15501 │分出負債適足準│凡分出再保業務,依照保險業各種準備│
│ │備 │金提存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提存負債│
│ │ │適足準備屬之。 │
├────┼───────┼─────────────────┤
│15502 │累計減損–分出│凡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
│ │負債適足準備 │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 │ │列為其減項。 │
├────┼───────┼─────────────────┤
│16000 │固定資產–淨額│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
│ │ │形資產。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
│ │ │、房屋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及累計折舊│
│ │ │、交通運輸設備、其他設備、租賃改良│
│ │ │取得成本及累計折舊、在建工程、預付│
│ │ │設備款及預付房地款等科目。 │
├────┼───────┼─────────────────┤
│16100 │土地 │ │
├────┼───────┼─────────────────┤
│16101 │土地 │凡營業用房屋建築所使用之土地屬之。│
├────┼───────┼─────────────────┤
│16102 │重估增值–土地│凡土地重估增值屬之。 │
├────┼───────┼─────────────────┤
│16104 │累計減損–土地│凡土地重估增值之評價科目,列為其減│
│ │ │項。 │
├────┼───────┼─────────────────┤
│16111 │土地改良物 │凡土地之改良物屬之。 │
├────┼───────┼─────────────────┤
│16112 │重估增值–土地│凡土地之改良物重估增值屬之。 │
│ │改良物 │ │
├────┼───────┼─────────────────┤
│16113 │累計折舊–土地│凡提列土地改良物之累計折舊屬之。 │
│ │改良物 │(本科目為「16111 土地改良物」之抵│
│ │ │銷科目)。 │
├────┼───────┼─────────────────┤
│16114 │累計減損–土地│凡土地改良物之評價科目,列為其減項│
│ │改良物 │。 │
├────┼───────┼─────────────────┤
│16200 │房屋及建築 │ │
├────┼───────┼─────────────────┤
│16201 │房屋及建築 │凡營業用之房屋建築及其附屬之設備屬│
│ │ │之 │
├────┼───────┼─────────────────┤
│16202 │重估增值–房屋│凡房屋及建築重估增值屬之。 │
│ │及建築 │ │
├────┼───────┼─────────────────┤
│16203 │累計折舊–房屋│凡提列房屋及建築之累計折舊屬之。 │
│ │及建築 │(本科目為「16201 房屋及建築」之抵│
│ │ │銷科目) │
├────┼───────┼─────────────────┤
│16204 │累計減損–房屋│凡房屋及建築之評價科目,列為其減項│
│ │及建築 │。 │
├────┼───────┼─────────────────┤
│16300 │電腦設備 │ │
├────┼───────┼─────────────────┤
│16301 │電腦設備 │凡購置供營業用之電腦及各項週邊設備│
│ │ │屬之。 │
├────┼───────┼─────────────────┤
│16302 │重估增值–電腦│凡電腦設備增值屬之。 │
│ │設備 │ │
├────┼───────┼─────────────────┤
│16303 │累計折舊–電腦│凡提列電腦設備之累計折舊屬之。 │
│ │設備 │ │
├────┼───────┼─────────────────┤
│16304 │累計減損–電腦│凡電腦設備之評價科目,列為其減項。│
│ │設備 │ │
├────┼───────┼─────────────────┤
│16400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16401 │交通及運輸設備│凡營業用之各種交通運輸車輛、電訊用│
│ │ │及其附屬設備屬之。 │
├────┼───────┼─────────────────┤
│16402 │重估增值–交通│凡交通及運輸設備重估增值屬之。 │
│ │及運輸設備 │ │
├────┼───────┼─────────────────┤
│16403 │累計折舊–交通│凡提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之累計折舊屬之│
│ │及運輸設備 │。 │
│ │ │(本科目為「16401 交通及運輸設備」│
│ │ │之抵銷科目) │
├────┼───────┼─────────────────┤
│16404 │累計減損–交通│凡交通及運輸設備之評價科目,列為其│
│ │及運輸設備 │減項。 │
├────┼───────┼─────────────────┤
│16500 │其他設備 │凡供營業辦公用之事務防護設備等屬之│
│ │ │。 │
├────┼───────┼─────────────────┤
│16501 │雜項設備 │凡不屬於其他各項已設專用科目之設備│
│ │ │屬之。 │
├────┼───────┼─────────────────┤
│16502 │重估增值–雜項│凡什項設備之重估增值屬之。 │
│ │設備 │ │
├────┼───────┼─────────────────┤
│16503 │累計折舊–雜項│凡提列什項設備之累計折舊屬之。 │
│ │設備 │(本科目為「16501 雜項設備」之抵銷│
│ │ │科目) │
├────┼───────┼─────────────────┤
│16504 │累計減損–雜項│凡什項設備之評價科目,列為其減項。│
│ │設備 │ │
├────┼───────┼─────────────────┤
│16600 │租賃權益改良 │ │
├────┼───────┼─────────────────┤
│16601 │租賃權益改良 │凡依約取得生產及營業用租賃標的物所│
│ │ │發生之改良成本屬之。 │
├────┼───────┼─────────────────┤
│16602 │重估增值–租賃│凡租賃權益改良之重估增值屬之。 │
│ │權益改良 │ │
├────┼───────┼─────────────────┤
│16603 │累計折舊–租賃│凡提列租賃資產之累計折舊屬之。 │
│ │權益改良 │ │
├────┼───────┼─────────────────┤
│16604 │累計減損–租賃│凡提列租賃資產之評價科目,列為其減│
│ │權益改良 │項。 │
├────┼───────┼─────────────────┤
│16700 │租賃資產–淨額│ │
├────┼───────┼─────────────────┤
│16701 │租賃資產 │凡依約取得生產及營業用租賃標的物所│
│ │ │發生之各項成本屬之。 │
├────┼───────┼─────────────────┤
│16703 │累計折舊–租賃│凡提列租賃資產之累計折舊屬之。 │
│ │資產 │ │
├────┼───────┼─────────────────┤
│16704 │累計減損–租賃│凡提列租賃資產之評價科目,列為其減│
│ │資產 │項。 │
├────┼───────┼─────────────────┤
│16800 │在建工程及預付│ │
│ │房地設備款 │ │
├────┼───────┼─────────────────┤
│16806 │在建工程 │凡正在建造裝置或改良中,尚未完竣之│
│ │ │各項工程屬之。 │
├────┼───────┼─────────────────┤
│16807 │預付房地款–自│凡預付自用房地款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
│ │用 │記前之費用皆屬之。 │
├────┼───────┼─────────────────┤
│16808 │預付設備款 │凡預付購置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款項│
│ │ │屬之。 │
├────┼───────┼─────────────────┤
│17000 │無形資產 │係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
│ │ │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
│ │ │未來經濟效益。 │
├────┼───────┼─────────────────┤
│17100 │電腦軟體成本 │凡外購或委託外界設計開發供自用之電│
│ │ │腦軟體成本屬之。 │
├────┼───────┼─────────────────┤
│17200 │遞延退休金成本│ │
├────┼───────┼─────────────────┤
│17201 │遞延退休金成本│凡期末已認列退休金負債未達最低退休│
│ │ │金負債而補列之金額,低於未認列前期│
│ │ │服務成本加計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
│ │ │(或減除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數屬之│
│ │ │。 │
├────┼───────┼─────────────────┤
│17202 │預付退休金 │凡年度提撥之退休基金若高於淨退休金│
│ │ │成本,其差額應認列之金額屬之。 │
├────┼───────┼─────────────────┤
│17300 │其他無形資產 │ │
├────┼───────┼─────────────────┤
│17301 │商標權 │凡商標之設計費、登記費或收購費等成│
│ │ │本皆屬之。 │
├────┼───────┼─────────────────┤
│17302 │專利權 │凡依法取得或購入之專利權,其所發生│
│ │ │之各項成本皆屬之。 │
├────┼───────┼─────────────────┤
│17303 │特許權 │凡因營業獲取之特許權,其所發生之各│
│ │ │項成本皆屬之。 │
├────┼───────┼─────────────────┤
│17304 │商譽 │凡出價取得之商譽皆屬之。 │
├────┼───────┼─────────────────┤
│17305 │專門技術 │凡出價自國內外取得之專門技術屬之。│
├────┼───────┼─────────────────┤
│17306 │其他無形資產 │凡不屬上列各項之無形資產皆屬之。 │
├────┼───────┼─────────────────┤
│17307 │累計減損–其他│凡無形資產之評價科目,列為其減項。│
│ │無形資產 │ │
├────┼───────┼─────────────────┤
│18000 │其他資產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資產屬之。 │
├────┼───────┼─────────────────┤
│18100 │預付款項 │ │
├────┼───────┼─────────────────┤
│18110 │預付費用 │凡短期內尚未到期而預為支付之各項費│
│ │ │用屬之。 │
├────┼───────┼─────────────────┤
│18120 │用品盤存 │凡現存備供日常辦公用之文具用品屬之│
│ │ │。 │
├────┼───────┼─────────────────┤
│18130 │預付稅款 │凡預付或暫繳之各項稅款均屬之。 │
├────┼───────┼─────────────────┤
│18140 │進項稅額 │凡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
│ │ │業稅額,可備扣抵銷項稅額或可申請退│
│ │ │還稅額者屬之。月底結算其大於銷項稅│
│ │ │額之餘額,未能立即退稅者應轉列「留│
│ │ │抵稅額」科目,以備抵扣銷項稅額,如│
│ │ │兼營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按規定僅能按比│
│ │ │例部分扣抵稅者,其餘額部分應轉列原│
│ │ │支出科目。 │
│ │ │科目於月底應結平為零。 │
├────┼───────┼─────────────────┤
│18150 │留抵稅額 │凡「進項稅額」餘額結轉本科目可供備│
│ │ │抵次月份稅款者屬之。 │
├────┼───────┼─────────────────┤
│18190 │其他預付款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預付款項屬之。 │
├────┼───────┼─────────────────┤
│18200 │遞延取得成本 │凡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
│ │ │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
│ │ │理服務而支付之增額交易成本屬之。 │
├────┼───────┼─────────────────┤
│18300 │存出保證金 │ │
├────┼───────┼─────────────────┤
│18310 │存出保證金 │凡存出款項作為保證者屬之。 │
├────┼───────┼─────────────────┤
│18320 │抵繳存出保證金│凡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屬之。 │
│ │ │(本科目為「18310 存出保證金」之抵│
│ │ │銷科目) │
├────┼───────┼─────────────────┤
│18400 │存出再保責任準│凡因分進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
│ │備金 │存出予各分進同業之履約保證金。 │
├────┼───────┼─────────────────┤
│18500 │特殊用途基金 │凡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屬之。 │
├────┼───────┼─────────────────┤
│18511 │安定基金 │凡依主管機關規定撥供用於安定壽險業│
│ │ │之基金屬之。 │
│ │ │(本科目為備忘科目,應與「18512 安│
│ │ │定基金準備」科目同時使用。) │
├────┼───────┼─────────────────┤
│18512 │安定基金準備 │凡依照規定提存之壽險業安定基金準備│
│ │ │屬之。 │
│ │ │(本科目應與「18511 安定基金」科目│
│ │ │同時使用) │
├────┼───────┼─────────────────┤
│18590 │其他基金 │凡不屬於以上之基金屬之。 │
├────┼───────┼─────────────────┤
│186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
├────┼───────┼─────────────────┤
│18610 │遞延所得稅資產│凡因時間上之差異,所造成之預付所得│
│ │ │稅高於所得稅費用之差額屬之。 │
├────┼───────┼─────────────────┤
│18620 │備抵遞延所得稅│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可實現金額提列適│
│ │資產 │切備抵金額。 │
├────┼───────┼─────────────────┤
│18700 │其他資產-其他│ │
├────┼───────┼─────────────────┤
│18710 │大陸及國外資產│凡大陸及國外失去控制之資產與負債相│
│ │淨額 │抵後所餘淨額在借方者屬之。 │
├────┼───────┼─────────────────┤
│18720 │待抵銷大陸及國│凡大陸及國外失去控制之資產與負債相│
│ │外資產 │抵後之餘額在借方,以本科目抵銷者屬│
│ │ │之。 │
│ │ │(本科目為「18710 大陸及國外資產淨│
│ │ │額」之抵銷科目) │
├────┼───────┼─────────────────┤
│18730 │其他待整理資產│ │
│ │–淨額 │ │
├────┼───────┼─────────────────┤
│18731 │其他待整理資產│凡非屬上列之其他待整理資產屬之。 │
├────┼───────┼─────────────────┤
│18732 │累計減損–其他│凡其他待整理資產之評價科目,列為其│
│ │待整理資產 │減項。 │
├────┼───────┼─────────────────┤
│18740 │其他遞延費用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遞延費用屬之。 │
├────┼───────┼─────────────────┤
│18750 │承受擔保品 │凡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
│ │ │或補交之物品,以抵還欠款者屬之。 │
├────┼───────┼─────────────────┤
│18760 │暫付及待結轉帳│凡性質尚未確定之支出或共同性支出,│
│ │項 │留待日後分配各帳戶之數屬之。 │
├────┼───────┼─────────────────┤
│18790 │其他資產–其他│ │
│ │–淨額 │ │
├────┼───────┼─────────────────┤
│18791 │其他資產–其他│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資產屬之。 │
├────┼───────┼─────────────────┤
│18792 │累計減損–其他│凡其他資產–其他之評價科目,列為其│
│ │資產–其他 │減項。 │
├────┼───────┼─────────────────┤
│18900 │分離帳戶保險商│凡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資產之總和│
│ │品資產 │皆屬之。 │
├────┼───────┼─────────────────┤
│19000 │往來及備忘科目│ │
├────┼───────┼─────────────────┤
│19100 │內部往來 │ │
├────┼───────┼─────────────────┤
│19101 │內部往來 │凡總分支機構間相互往來之款項餘額為│
│ │ │借方者屬之。 │
│ │ │註:(1) 分支機構指會計獨立而收支│
│ │ │ 不採報銷制者,如分支機構│
│ │ │ 無獨立會計而收支採報銷制│
│ │ │ 者,不使用本科目,改以「│
│ │ │ 週轉金」科目處理。 │
│ │ │ (2) 編製總機構或附屬機構個別│
│ │ │ 資產負債表時,本科目如為│
│ │ │ 貸差,移列負債類。 │
│ │ │ (3) 編製綜合資產負債表時,本│
│ │ │ 科目借貸雙方餘額應予軋平│
│ │ │ 。 │
├────┼───────┼─────────────────┤
│19300 │信託代理與保證│ │
│ │資產 │ │
├────┼───────┼─────────────────┤
│19301 │保管有價證券 │凡受外界或投標廠商繳來之債券、公司│
│ │ │股票、銀行存單或其他有價證券屬之。│
│ │ │(本科目係備忘科目,應與「29301 應│
│ │ │付保管有價證券」科目同時使用。) │
├────┼───────┼─────────────────┤
│19302 │保證品 │凡保管外界存入作保證用現金以外之財│
│ │ │物屬之。 │
│ │ │(本科目係備忘科目,應與「29302 存│
│ │ │入保證品」科目同時使用。) │
├────┼───────┼─────────────────┤
│19303 │應收保證票據 │凡代他人持有之票據行使背書、保證或│
│ │ │辦理分期收款方式銷貨等收到客戶作為│
│ │ │擔保用之票據屬之。 │
├────┼───────┼─────────────────┤
│19304 │存出保證票據 │凡提出作為保證用之票據或提貨單屬之│
│ │ │。 │
├────┼───────┼─────────────────┤
│2XXXX │負債 │ │
├────┼───────┼─────────────────┤
│21000 │應付款項 │ │
├────┼───────┼─────────────────┤
│21100 │應付票據 │ │
├────┼───────┼─────────────────┤
│21110 │應付票據 │凡應付之各種票據屬之。 │
├────┼───────┼─────────────────┤
│21120 │應付票據–關係│凡應付關係人各種票據屬之。 │
│ │人 │ │
├────┼───────┼─────────────────┤
│21200 │應付保險賠款與│凡應付未付之保險賠款與給付屬之。 │
│ │給付 │ │
├────┼───────┼─────────────────┤
│21300 │應付再保賠款與│凡分進再保業務應攤付之再保賠款與給│
│ │給付 │付屬之。 │
├────┼───────┼─────────────────┤
│21400 │應付佣金 │凡應付未付之各項佣金屬之。 │
├────┼───────┼─────────────────┤
│21500 │應付再保往來款│與保險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業務發生之│
│ │項 │相互往來之應付款項,包括決(結)算│
│ │ │時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之分出入│
│ │ │再保業務款項。 │
├────┼───────┼─────────────────┤
│21600 │其他應付款 │ │
├────┼───────┼─────────────────┤
│21601 │應付費用 │凡已發生尚未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已設專│
│ │ │用科目者屬之。 │
├────┼───────┼─────────────────┤
│21602 │應付利息 │凡本期內應付未付之利息支出屬之。 │
├────┼───────┼─────────────────┤
│21603 │應付稅款 │凡各項稅款及附徵稅捐應付未付之數均│
│ │ │屬之。 │
├────┼───────┼─────────────────┤
│21604 │應付股息紅利 │盈餘分配確定後,其分配之股息及紅利│
│ │ │尚未撥付之數屬之。 │
├────┼───────┼─────────────────┤
│21605 │應付代收款 │凡為同業、其他關係機構、政府機關或│
│ │ │稅務機關代收之款項尚未支付者屬之。│
├────┼───────┼─────────────────┤
│21606 │託辦往來 │凡受外界委託代辦各項業務之往來款項│
│ │ │,其餘額在貸方者屬之。 │
├────┼───────┼─────────────────┤
│21607 │代理處往來 │凡與各代理處間相互往來後應付結欠之│
│ │ │款項屬之。 │
├────┼───────┼─────────────────┤
│21608 │經紀人/代理人│凡與經紀人/代理人之往來款項餘額在│
│ │往來 │貸方者屬之。 │
├────┼───────┼─────────────────┤
│21609 │應付代收保險費│凡應付代收之保險費款項屬之。 │
├────┼───────┼─────────────────┤
│21610 │其他應付款-其│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其他應付未付款屬│
│ │他 │之。 │
├────┼───────┼─────────────────┤
│22000 │與待出售資產直│凡依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
│ │接相關之負債 │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逾一年│
│ │ │內完成出售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 │ │。 │
├────┼───────┼─────────────────┤
│23000 │金融負債 │ │
├────┼───────┼─────────────────┤
│23100 │短期債務 │ │
├────┼───────┼─────────────────┤
│23110 │短期借款 │凡短期借入款項屬之。 │
├────┼───────┼─────────────────┤
│23130 │附買回票券及債│凡為資金調度,以附買回條件買入票券│
│ │券負債 │及債券者屬之。 │
├────┼───────┼─────────────────┤
│23200 │公平價值變動列│ │
│ │入損益之金融負│ │
│ │債 │ │
├────┼───────┼─────────────────┤
│23210 │公平價值變動列│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 │入損益之金融負│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
│ │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
│ │ │ 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
│ │ │ 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 │ │ 。 │
│ │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
│ │ │債: │
│ │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
│ │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
│ │ │ 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
│ │ │ 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 │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
│ │ │ 性商品金融負債。 │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
│ │ │公平價值衡量。 │
├────┼───────┼─────────────────┤
│23220 │公平價值變動列│凡「公平價值變動列入負債之金融資產│
│ │入損益之金融負│」之評價科目,列為其加(減)項目。│
│ │債評價調整 │ │
├────┼───────┼─────────────────┤
│23300 │避險之衍生性金│凡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
│ │融負債 │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
├────┼───────┼─────────────────┤
│23400 │以成本衡量之金│凡持有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
│ │融負債 │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
│ │ │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
│ │ │。 │
├────┼───────┼─────────────────┤
│23500 │應付債券 │凡指已發行之公司債。 │
├────┼───────┼─────────────────┤
│23600 │特別股負債 │凡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
│ │ │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
├────┼───────┼─────────────────┤
│23700 │其他金融負債 │凡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其他金融負債│
│ │ │。 │
├────┼───────┼─────────────────┤
│24000 │負債準備 │ │
├────┼───────┼─────────────────┤
│24100 │未滿期保費準備│凡對各險種依照規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
│ │ │險費作為責任準備者屬之。 │
├────┼───────┼─────────────────┤
│24200 │賠款準備 │凡人壽保險業自留業務已報未付及未報│
│ │ │保險賠款提存之準備屬之。 │
├────┼───────┼─────────────────┤
│24300 │責任準備 │凡人壽保險業為履行契約上之責任及維│
│ │ │持經營上之安定依法提存之責任準備屬│
│ │ │之。 │
├────┼───────┼─────────────────┤
│24400 │特別準備 │凡依照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
│ │ │關法令規定而提存之特別準備者屬之。│
├────┼───────┼─────────────────┤
│24500 │保費不足準備 │凡依照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
│ │ │關法令規定而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屬│
│ │ │之。 │
├────┼───────┼─────────────────┤
│24600 │負債適足準備 │凡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規定│
│ │ │之負債適足性測試所需增提之負債適足│
│ │ │準備者屬之。 │
├────┼───────┼─────────────────┤
│24700 │其他準備 │凡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
│ │ │上各類之準備者屬之。 │
├────┼───────┼─────────────────┤
│24800 │具金融商品性質│凡指保險業發行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
│ │之保險契約準備│融商品,依照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
│ │ │關法令規定而提存之準備者。 │
├────┼───────┼─────────────────┤
│25000 │其他負債 │ │
├────┼───────┼─────────────────┤
│25100 │預收款項 │ │
├────┼───────┼─────────────────┤
│25110 │預收收益 │凡預收之各種收益屬之。 │
├────┼───────┼─────────────────┤
│25120 │預收保費 │凡預收之保費屬之。 │
├────┼───────┼─────────────────┤
│25130 │銷項稅額 │凡按加值課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 │ │除適用零稅率或免稅者外,就其銷售額│
│ │ │依規定稅率計算並向買受人收取之營業│
│ │ │稅額屬之。 │
├────┼───────┼─────────────────┤
│25190 │其他預收款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其他預收款屬之。│
├────┼───────┼─────────────────┤
│25200 │遞延手續費收入│凡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
│ │ │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投資管│
│ │ │理服務而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應認列為遞│
│ │ │延手續費收入。 │
├────┼───────┼─────────────────┤
│25300 │存入保證金 │凡收到客戶等存入保證用之現金屬之。│
├────┼───────┼─────────────────┤
│25400 │存入再保責任準│凡因分出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
│ │備金 │各接受分出同業存入之履約保證金屬之│
│ │ │。 │
├────┼───────┼─────────────────┤
│25500 │營業損失準備 │凡就保險業調降營業稅金額扣除當期轉│
│ │ │銷之逾期債權及應提列備抵呆帳額後之│
│ │ │餘額,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存之準備。 │
├────┼───────┼─────────────────┤
│25600 │土地增值稅準備│ │
├────┼───────┼─────────────────┤
│25610 │土地增值稅準備│凡投資用土地經按公告現值重估增值所│
│ │-投資用 │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屬之。 │
├────┼───────┼─────────────────┤
│25620 │土地增值稅準備│凡營業用土地經按公告現值重估增值所│
│ │-營業用 │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屬之。 │
├────┼───────┼─────────────────┤
│25700 │應計退休金負債│ │
├────┼───────┼─────────────────┤
│25710 │應計退休金負債│凡係淨退休金成本及為使期末退休金負│
│ │ │債達最低退休金負債所補列之金額屬之│
│ │ │。 │
├────┼───────┼─────────────────┤
│25720 │退休及離職金準│凡依照規定提列之員工退休(職)金準│
│ │備 │備屬之。 │
├────┼───────┼─────────────────┤
│25800 │遞延所得稅負債│凡因時間上之差異,所造成之應付所得│
│ │ │稅低於所得稅費用之差額屬之。 │
├────┼───────┼─────────────────┤
│25900 │其他負債-其他│ │
├────┼───────┼─────────────────┤
│25910 │大陸及國外負債│凡大陸及國外失去控制之資產與負債相│
│ │淨額 │抵後,所餘淨額在貸方者屬之。 │
├────┼───────┼─────────────────┤
│25920 │待抵銷大陸及國│凡大陸及國外失去控制之資產與負債相│
│ │外負債 │抵後之餘額在貸方,以本科目抵銷者屬│
│ │ │之。 │
│ │ │(本科目為「25910 大陸及國外負債淨│
│ │ │額」之抵銷科目) │
├────┼───────┼─────────────────┤
│25930 │其他待整理負債│ │
├────┼───────┼─────────────────┤
│25940 │暫收及待結轉款│凡性質尚未確定或共同性之收入,留待│
│ │項 │日後分配各帳戶之數屬之。 │
├────┼───────┼─────────────────┤
│25990 │其他負債–其他│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負債屬之。 │
├────┼───────┼─────────────────┤
│26000 │分離帳戶保險商│凡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負債之總和│
│ │品負債 │皆屬之。 │
├────┼───────┼─────────────────┤
│29000 │內部往來及備忘│ │
│ │科目 │ │
├────┼───────┼─────────────────┤
│29100 │內部往來 │ │
├────┼───────┼─────────────────┤
│29101 │內部往來 │凡總分支機構間相互往來之款項餘額為│
│ │ │貸方者屬之。 │
├────┼───────┼─────────────────┤
│29300 │信託代理與保證│ │
│ │負債 │ │
├────┼───────┼─────────────────┤
│29301 │應付保管有價證│凡為外界或投標廠商保管之有價證券屬│
│ │券(備忘科目)│之。 │
│ │ │(本科目應與「19301 保管有價證券」│
│ │ │科目同時使用) │
├────┼───────┼─────────────────┤
│29302 │存入保證品(備│凡收受外界如投標廠商繳來非現金之保│
│ │忘科目) │證品屬之。 │
│ │ │(本科目應與資產類「19302 保證品」│
│ │ │科目同時使用) │
├────┼───────┼─────────────────┤
│29303 │應付保證票據 │凡應付提出作為保證用票據及提貨單之│
│ │ │款項屬之。 │
├────┼───────┼─────────────────┤
│29304 │存入保證票據 │凡代他人持有之票據行使背書、保證或│
│ │ │辦理分期收款方式銷貨等應付客戶存入│
│ │ │作為擔保用之票據屬之。 │
├────┼───────┼─────────────────┤
│3xxxx │股東權益 │ │
├────┼───────┼─────────────────┤
│31000 │股本 │凡公司組織募集之股本屬之,發行特別│
│ │ │股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普通股及各種│
│ │ │特別股分設科目。 │
├────┼───────┼─────────────────┤
│31100 │普通股股本 │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實收股本之│
│ │ │面額屬之。 │
├────┼───────┼─────────────────┤
│31200 │特別股股本 │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特別股實收股本之│
│ │ │面額屬之。 │
├────┼───────┼─────────────────┤
│31300 │預收股本 │凡公司創立或增資時,尚未申請登記或│
│ │ │變更登記前預收之股本屬之。 │
├────┼───────┼─────────────────┤
│31400 │待分配股票股利│凡公司已於股東會中決議發放股票股利│
│ │ │,並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待發放中之股│
│ │ │票股利屬之。 │
├────┼───────┼─────────────────┤
│32000 │資本公積 │凡企業業主權益或股東權益超過資本或│
│ │ │股本總額之部分屬之。包括資本公積、│
│ │ │營業公積、累積盈虧及本期損益。 │
├────┼───────┼─────────────────┤
│32100 │資本公積–發行│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所收股款超過│
│ │股票溢價 │面額之數屬之。 │
├────┼───────┼─────────────────┤
│32200 │資本公積–庫藏│ │
│ │股票交易 │ │
├────┼───────┼─────────────────┤
│32300 │資本公積–受贈│凡由外界捐贈之各項資產屬之。 │
│ │資產 │ │
├────┼───────┼─────────────────┤
│32400 │資本公積–員工│ │
│ │認股權 │ │
├────┼───────┼─────────────────┤
│32500 │資本公積–認股│ │
│ │權 │ │
├────┼───────┼─────────────────┤
│32600 │資本公積-其他│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其他資本公積屬之│
│ │ │。 │
├────┼───────┼─────────────────┤
│32601 │資本公積-轉換│ │
│ │公司債轉換溢價│ │
├────┼───────┼─────────────────┤
│32602 │資本公積-處分│ │
│ │資產增值 │ │
├────┼───────┼─────────────────┤
│32603 │資本公積-長期│ │
│ │投資 │ │
├────┼───────┼─────────────────┤
│32604 │資本公積-合併│ │
│ │溢額 │ │
├────┼───────┼─────────────────┤
│32605 │資本公積-轉換│ │
│ │公司債應付利息│ │
│ │補償金 │ │
├────┼───────┼─────────────────┤
│33000 │保留盈餘 │凡截至本期止,未經分配之盈餘屬之。│
├────┼───────┼─────────────────┤
│33100 │法定盈餘公積 │凡每屆分配盈餘時,依保險法規定自盈│
│ │ │餘提存之法定公積屬之。 │
├────┼───────┼─────────────────┤
│33200 │特別盈餘公積 │依照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有關│
│ │ │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
│ │ │盈餘提撥之公積。 │
├────┼───────┼─────────────────┤
│33300 │未分配盈餘 │凡未經指定分配之盈餘屬之。 │
├────┼───────┼─────────────────┤
│33301 │累積盈虧 │凡截至本期止,未經分配之盈餘或未經│
│ │ │彌補之虧損屬之。 │
├────┼───────┼─────────────────┤
│33302 │上期損益 │凡年度開始結轉帳目時,由上年度「本│
│ │ │期損益」轉來之上期損益屬之。 │
├────┼───────┼─────────────────┤
│33303 │前期損益調整 │凡年度決算後須調整損益之數屬之。 │
├────┼───────┼─────────────────┤
│33304 │本期損益 │本科目供結算本期損益之用,每屆決算│
│ │ │時,將各收入科目餘額轉入貸方,各費│
│ │ │用科目餘額轉入借方。本科目如為貸方│
│ │ │餘額,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上改稱「│
│ │ │本期純益」;如為借方餘額,在資產負│
│ │ │債表及損益表上改稱「本期純損」。 │
├────┼───────┼─────────────────┤
│34000 │股東權益其他項│凡未實現長期投資損失、累積換算調整│
│ │目 │數及兌換差價準備等業主權益之調整項│
│ │ │目皆屬之。 │
├────┼───────┼─────────────────┤
│34100 │未實現重估增值│凡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依法│
│ │ │辦理資產重估價,所產生之未實現重估│
│ │ │增值屬之。 │
├────┼───────┼─────────────────┤
│34110 │土地重估增值準│凡依據商業會計法,土地依據公告現值│
│ │備 │重估增值扣除預計土地增值稅準備後之│
│ │ │差額屬之。 │
├────┼───────┼─────────────────┤
│34120 │資產重估增值準│凡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物價│
│ │備 │上漲達百分之廿五以上時,土地以外之│
│ │ │固定資產辦理重估增值或天然資源新發│
│ │ │現蘊藏價值之數屬之 │
├────┼───────┼─────────────────┤
│34200 │金融商品之未實│凡金融商品依公平價值評價認列之評價│
│ │現損益 │損益。 │
├────┼───────┼─────────────────┤
│34300 │累積換算調整數│為規避國外淨投資匯率變動風險或外幣│
│ │ │墊款,其兌換差額屬之。 │
├────┼───────┼─────────────────┤
│34400 │未認列為退休金│凡期末已認列退休金負債未達最低退休│
│ │成本之淨損失 │金負債而補列之金額,超過未認列前期│
│ │ │服務成本加計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
│ │ │(或減除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之數屬│
│ │ │之。 │
├────┼───────┼─────────────────┤
│34600 │與待出售資產直│凡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權益屬之。│
│ │接相關之權益 │ │
├────┼───────┼─────────────────┤
│34700 │庫藏股票 │凡公司已發行之股票予以收回且尚未註│
│ │ │銷者。 │
├────┼───────┼─────────────────┤
│34800 │母公司股東權益│ │
│ │合計(合併報表│ │
│ │用) │ │
├────┼───────┼─────────────────┤
│34900 │少數股權 │係指子公司之業主權益非屬母公司直接│
│ │ │或間接所持有者。 │
├────┼───────┼─────────────────┤
│4xxxx │收入 │ │
├────┼───────┼─────────────────┤
│41000 │營業收入 │凡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
│ │ │保、分入、分出再保而累積之收入(益│
│ │ │)及因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
│ │ │或損失均屬之。 │
├────┼───────┼─────────────────┤
│41100 │保費收入 │ │
├────┼───────┼─────────────────┤
│41110 │保費收入 │凡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且符│
│ │ │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規定可將│
│ │ │保險費認列收入者均屬之。 │
├────┼───────┼─────────────────┤
│41120 │再保費收入 │凡經營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且│
│ │ │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規定可│
│ │ │將保險費認列收入者均屬之。 │
├────┼───────┼─────────────────┤
│41200 │攤回再保賠款與│已付賠款、理賠費用與給付向再保險同│
│ │給付 │業攤回之賠款、理賠費用與給付屬之。│
│ │ │應列為保險賠款與給付之減項。 │
├────┼───────┼─────────────────┤
│41300 │再保佣金收入 │凡分出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佣金收入。│
├────┼───────┼─────────────────┤
│41400 │手續費收入 │經營保險業務所收取之相關手續費收入│
│ │ │。 │
├────┼───────┼─────────────────┤
│41410 │保險手續費收入│凡直接承保業務收入之手續費屬之。 │
├────┼───────┼─────────────────┤
│41420 │再保手續費收入│凡再保業務收入之轉保手續費屬之。 │
├────┼───────┼─────────────────┤
│41430 │其他手續費收入│ │
├────┼───────┼─────────────────┤
│41500 │淨投資損益 │ │
├────┼───────┼─────────────────┤
│41510 │利息收入 │凡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或其他金│
│ │ │融資產等資金運用及再保存出保證金等│
│ │ │所得之利息皆屬之。 │
├────┼───────┼─────────────────┤
│41520 │金融資產評價損│凡金融資產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
│ │益 │之未實現損益。 │
├────┼───────┼─────────────────┤
│41530 │金融負債評價損│凡金融負債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
│ │益 │之未實現損益。 │
├────┼───────┼─────────────────┤
│41540 │採權益法認列之│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
│ │投資損益 │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
├────┼───────┼─────────────────┤
│41550 │兌換損益–投資│凡投資活動因兌換所發生之損益屬之。│
├────┼───────┼─────────────────┤
│41560 │處分及投資損益│凡處分金融資產及負債等所產生之損益│
│ │ │及股息紅利。 │
├────┼───────┼─────────────────┤
│41570 │不動產投資損益│凡投資不動產因出租或出售及發生之各│
│ │ │項費用所獲得之損益屬之。 │
├────┼───────┼─────────────────┤
│41580 │投資減損迴轉損│投資資產(包含不動產投資)其減損損│
│ │益 │益屬之。 │
├────┼───────┼─────────────────┤
│41800 │其他營業收入 │凡不屬於以上各種收入之營業收入屬之│
│ │ │。 │
├────┼───────┼─────────────────┤
│41810 │利息收入 │凡非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
├────┼───────┼─────────────────┤
│41820 │營業資產租金收│凡以營業資產暫時出租所收之租金屬之│
│ │入 │。 │
├────┼───────┼─────────────────┤
│41830 │兌換利益-非投│凡非投資活動因兌換所產生之利益。 │
│ │資 │ │
├────┼───────┼─────────────────┤
│41890 │其他營業收入–│ │
│ │其他 │ │
├────┼───────┼─────────────────┤
│41891 │內部損益 │凡內部往來或託辦事項所發生之收入屬│
│ │ │之。 │
├────┼───────┼─────────────────┤
│41892 │內部利息收入 │凡內部往來款項之利息收入屬之。 │
├────┼───────┼─────────────────┤
│41893 │內部手續費收入│凡內部託辦事項所收之手續費屬之。 │
│ │ │ │
├────┼───────┼─────────────────┤
│41899 │其他營業收入–│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營業收入除已設專│
│ │其他 │用科目者屬之。 │
├────┼───────┼─────────────────┤
│41900 │分離帳戶保險商│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
│ │品收益 │合約定義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收│
│ │ │益總和皆屬之。 │
├────┼───────┼─────────────────┤
│49000 │營業外收入及利│凡非直接因營業所發生之收入屬之。 │
│ │益 │ │
├────┼───────┼─────────────────┤
│49100 │財產交易利益 │凡固定、遞耗及無形資產變賣、交換等│
│ │ │所獲得之利益屬之。 │
├────┼───────┼─────────────────┤
│49200 │非金融資產減損│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評估非金│
│ │迴轉利益 │融資產於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
│ │ │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所認列之減損迴│
│ │ │轉利益。 │
├────┼───────┼─────────────────┤
│49300 │收回呆帳及過期│凡固定、遞耗及無形資產變賣、交換等│
│ │帳 │所獲得之利益屬之。 │
├────┼───────┼─────────────────┤
│49900 │其他營業外收入│凡其他非營業所發生之收入屬之。 │
│ │及利益 │ │
├────┼───────┼─────────────────┤
│49910 │代理收入 │凡受託代辦或代理之各種收入屬之。 │
├────┼───────┼─────────────────┤
│49990 │雜項收入 │凡無相當科目可歸之其他收益屬之。 │
├────┼───────┼─────────────────┤
│5xxx │支出 │ │
├────┼───────┼─────────────────┤
│51000 │營業成本 │凡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
│ │ │保、分入、分出再保、進行投資活動所│
│ │ │產生之各項交易而累積之支出(損失)│
│ │ │均屬之。 │
├────┼───────┼─────────────────┤
│51100 │再保費支出 │凡因分出再保業務,依分出再保合約於│
│ │ │財務報告包含期間內,為分散保險風險│
│ │ │攤回賠款,就已發生之直接簽單保費及│
│ │ │分入業務再保費收入應支付予再保同業│
│ │ │再保費支出。應列為保費收入減項。 │
├────┼───────┼─────────────────┤
│51200 │保險賠款與給付│* │
├────┼───────┼─────────────────┤
│51210 │保險賠款與給付│凡保險業務之賠款與給付屬之。 │
├────┼───────┼─────────────────┤
│51220 │解約金 │凡人身保險契約解約或失效時給付之解│
│ │ │約退還款屬之。 │
├────┼───────┼─────────────────┤
│51230 │壽險紅利給付 │凡支付壽險保單之紅利屬之。 │
├────┼───────┼─────────────────┤
│51250 │再保賠款與給付│因分入再保業務所發生之再保賠款均屬│
│ │ │之。 │
├────┼───────┼─────────────────┤
│51300 │負債準備淨變動│ │
├────┼───────┼─────────────────┤
│51310 │未滿期保費準備│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淨變動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
│ │ │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
│ │ │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未滿期保費│
│ │ │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應列為保費│
│ │ │收入之減項。 │
├────┼───────┼─────────────────┤
│51311 │提存未滿期保費│凡按規定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屬之。│
│ │準備 │ │
├────┼───────┼─────────────────┤
│51312 │收回未滿期保費│凡按照規定收回原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
│ │準備 │屬之。 │
├────┼───────┼─────────────────┤
│51313 │分出未滿期保費│ │
│ │準備淨變動數 │ │
├────┼───────┼─────────────────┤
│51320 │賠款準備淨變動│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
│ │ │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賠款準備本期│
│ │ │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賠款準備本期淨變│
│ │ │動數者屬之。 │
├────┼───────┼─────────────────┤
│51321 │提存賠款準備 │凡人身保險業自留業務已報未付及未報│
│ │ │未決保險賠款提存之準備金屬之。 │
├────┼───────┼─────────────────┤
│51322 │收回賠款準備 │凡依規定收回人身保險業自留業務已報│
│ │ │未付及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於次年度決算│
│ │ │時收回賠款準備屬之。 │
├────┼───────┼─────────────────┤
│51323 │分出賠款準備淨│* │
│ │變動數 │ │
├────┼───────┼─────────────────┤
│51330 │責任準備淨變動│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
│ │ │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責任準備本期│
│ │ │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責任準備本期淨變│
│ │ │動數者屬之。 │
├────┼───────┼─────────────────┤
│51331 │提存責任準備 │凡按規定提存之壽險責任準備屬之。 │
├────┼───────┼─────────────────┤
│51332 │收回責任準備 │凡按照規定收回原提存壽險責任準備屬│
│ │ │之。 │
├────┼───────┼─────────────────┤
│51333 │退保收益 │凡解約退保所發生之收益屬之。 │
├────┼───────┼─────────────────┤
│51334 │分出責任準備淨│ │
│ │變動數 │ │
├────┼───────┼─────────────────┤
│51340 │特別準備淨變動│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
│ │ │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本期│
│ │ │淨變動數屬之。 │
├────┼───────┼─────────────────┤
│51341 │提存特別準備 │凡按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屬之。 │
├────┼───────┼─────────────────┤
│51342 │收回特別準備 │凡收回原提存之特別準備屬之。 │
├────┼───────┼─────────────────┤
│51350 │保費不足準備淨│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變動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
│ │ │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
│ │ │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保費不足準備│
│ │ │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 │
├────┼───────┼─────────────────┤
│51351 │提存保費不足準│凡按規定提存保費不足準備屬之。 │
│ │備 │ │
├────┼───────┼─────────────────┤
│51352 │收回保費不足準│凡依規定收回各險之保費不足準備。 │
│ │備 │ │
├────┼───────┼─────────────────┤
│51353 │分出保費不足準│* │
│ │備淨變動數 │ │
├────┼───────┼─────────────────┤
│51360 │負債適足準備淨│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變動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
│ │ │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負債適足準備│
│ │ │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負債適足準備│
│ │ │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 │
├────┼───────┼─────────────────┤
│51361 │提存負債適足準│凡按規定提存負債適足準備屬之。 │
│ │備 │ │
├────┼───────┼─────────────────┤
│51362 │收回負債適足準│凡按規定收回各險之負債適足準備屬之│
│ │備 │。 │
├────┼───────┼─────────────────┤
│51363 │分出負債適足準│ │
│ │備淨變動數 │ │
├────┼───────┼─────────────────┤
│51370 │其他準備淨變動│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
│ │ │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其他準備本期│
│ │ │淨變動數屬之。 │
├────┼───────┼─────────────────┤
│51371 │提存其他準備 │凡按規定提存其他準備屬之。 │
├────┼───────┼─────────────────┤
│51372 │收回其他準備 │凡依規定收回各險之其他準備。 │
├────┼───────┼─────────────────┤
│51380 │具金融商品性質│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當期變│
│ │之保險契約準備│動數列入損益者屬之。 │
│ │淨變動 │ │
├────┼───────┼─────────────────┤
│51400 │承保費用 │凡承保業務一切調查、體格檢查及其他│
│ │ │直接發生之費用屬之。 │
├────┼───────┼─────────────────┤
│51500 │佣金支出 │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
│ │ │、手續費支出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支付│
│ │ │佣金與盈餘佣金均屬之。 │
├────┼───────┼─────────────────┤
│51510 │佣金費用 │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
│ │ │。 │
├────┼───────┼─────────────────┤
│51520 │業務員津貼 │凡支付業務員之津貼屬之。 │
├────┼───────┼─────────────────┤
│51530 │承保佣金支出 │凡直接承保業務支出之佣金屬之。 │
├────┼───────┼─────────────────┤
│51540 │再保佣金支出 │凡分入再保業務所支付之各項佣金支出│
│ │ │屬之。 │
├────┼───────┼─────────────────┤
│51600 │手續費支出 │凡支出之各項業務手續費屬之。 │
├────┼───────┼─────────────────┤
│51610 │保險手續費支出│凡直接承保業務支出之手續費屬之。 │
├────┼───────┼─────────────────┤
│51620 │再保手續費支出│凡再保業務支出之轉保手續費屬之。 │
├────┼───────┼─────────────────┤
│51800 │其他營業成本 │ │
├────┼───────┼─────────────────┤
│51810 │安定基金支出 │凡保險業依規定計算提撥之保險安定基│
│ │ │金準備屬之。 │
├────┼───────┼─────────────────┤
│51820 │攤銷遞延取得成│凡配合遞延手續費收入於預計可收回收│
│ │本 │入或服務期間之攤銷屬之。 │
├────┼───────┼─────────────────┤
│51830 │利息支出 │凡支付借入款及再保存入保證金等之利│
│ │ │息屬之。 │
├────┼───────┼─────────────────┤
│51840 │營業資產出租費│凡營業用資產暫時出租所付出之費用屬│
│ │用 │之。 │
├────┼───────┼─────────────────┤
│51850 │兌換損失-非投│凡非投資活動因兌換所產生之損失。 │
│ │資 │ │
├────┼───────┼─────────────────┤
│51890 │其他營業成本–│凡營業上之支出,除已專設科目處理者│
│ │其他 │屬之。 │
├────┼───────┼─────────────────┤
│51891 │內部損失 │凡內部往來或託辦事項所發生之支出屬│
│ │ │之。 │
├────┼───────┼─────────────────┤
│51892 │內部利息費用 │凡內部往來款項之利息費用屬之。 │
├────┼───────┼─────────────────┤
│51893 │內部手續費費用│凡內部託辦事項費用之手續費屬之。 │
├────┼───────┼─────────────────┤
│51894 │各項提存 │凡營業上之各項提存除已專設科目者屬│
│ │ │之。 │
├────┼───────┼─────────────────┤
│51899 │其他營業成本–│凡營業上之支出,除已專設科目處理者│
│ │其他 │屬之。 │
├────┼───────┼─────────────────┤
│51900 │分離帳戶保險商│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
│ │品費用 │合約定義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費│
│ │ │用總和皆屬之。 │
├────┼───────┼─────────────────┤
│58000 │營業費用 │凡本機構業務單位之費用屬之。 │
├────┼───────┼─────────────────┤
│58100 │業務費用 │凡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
│ │ │非屬營業成本)之支出。包括人事、庶│
│ │ │務、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
│ │ │、呆帳費用、再保險資產減損損失及其│
│ │ │他等各項費用。 │
├────┼───────┼─────────────────┤
│58200 │管理費用 │凡管理上發生之支出。包括人事、庶務│
│ │ │、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
│ │ │其他等各項費用。 │
├────┼───────┼─────────────────┤
│58300 │員工訓練費用 │凡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人│
│ │ │事、庶務、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
│ │ │項費用。 │
├────┼───────┼─────────────────┤
│59000 │營業外費用及損│凡非直接因營業所發生之支出屬之。 │
│ │失 │ │
├────┼───────┼─────────────────┤
│59100 │財產交易損失 │凡出售資產而發生之虧損屬之。 │
├────┼───────┼─────────────────┤
│59200 │非金融資產減損│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非金融資產│
│ │損失 │是否已經減損,若有客觀證據顯示業已│
│ │ │減損,應評估該資產可收回之金額並依│
│ │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認列減損損失。│
├────┼───────┼─────────────────┤
│59300 │負債性特別股股│凡因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
│ │息 │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所支│
│ │ │付之股息。 │
├────┼───────┼─────────────────┤
│59400 │資產報廢損失 │凡報廢資產而發生之虧損屬之。 │
├────┼───────┼─────────────────┤
│59900 │其他營業外費用│凡非直接因營業所發生之費用及損失屬│
│ │及損失 │之。 │
├────┼───────┼─────────────────┤
│59990 │雜項費用 │凡無相當科目可歸之其他支出屬之。 │
├────┼───────┼─────────────────┤
│6xxxx │營業毛利(毛損│ │
│ │) │ │
├────┼───────┼─────────────────┤
│62000 │繼續營業單位稅│ │
│ │前純益(純損)│ │
├────┼───────┼─────────────────┤
│63000 │所得稅費用(利│ │
│ │益) │ │
├────┼───────┼─────────────────┤
│63001 │所得稅費用(利│凡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估計提列之│
│ │益) │所得稅費用(利益)屬之。 │
├────┼───────┼─────────────────┤
│63003 │遞延所得稅費用│ │
│ │(利益) │ │
├────┼───────┼─────────────────┤
│64000 │繼續營業單位稅│ │
│ │後純益(純損)│ │
├────┼───────┼─────────────────┤
│65000 │停業單位損益 │ │
├────┼───────┼─────────────────┤
│65001 │停業前營業損益│ │
│ │(減除所得稅費│ │
│ │用後之淨額) │ │
├────┼───────┼─────────────────┤
│65003 │處分損益(減除│ │
│ │所得稅費用後之│ │
│ │淨額) │ │
├────┼───────┼─────────────────┤
│65005 │依淨公平價值衡│ │
│ │量損益(減除所│ │
│ │得稅費用後之淨│ │
│ │額) │ │
├────┼───────┼─────────────────┤
│66000 │非常利益(損失│ │
│ │)(減除所得稅│ │
│ │費用後之淨額)│ │
├────┼───────┼─────────────────┤
│67000 │會計原則變動累│ │
│ │積影響數(減除│ │
│ │所得稅費用後之│ │
│ │淨額) │ │
├────┼───────┼─────────────────┤
│68000 │合併總損益(合│ │
│ │併報表用) │ │
├────┼───────┼─────────────────┤
│68010 │合併淨損益(合│ │
│ │併報表用) │ │
├────┼───────┼─────────────────┤
│68020 │少數股權損益(│ │
│ │合併報表用) │ │
├────┼───────┼─────────────────┤
│69000 │本期淨利(淨損│ │
│ │) │ │
├────┼───────┼─────────────────┤
│70000 │基本每股盈餘 │ │
├────┼───────┼─────────────────┤
│70001 │繼續營業單位淨│ │
│ │利(淨損) │ │
├────┼───────┼─────────────────┤
│70002 │停業單位損益 │ │
├────┼───────┼─────────────────┤
│70003 │非常損益 │ │
├────┼───────┼─────────────────┤
│70004 │會計原則變動累│凡因會計原則變動產生之累積影響數屬│
│ │積影響數 │之。 │
├────┼───────┼─────────────────┤
│71000 │稀釋每股盈餘 │ │
├────┼───────┼─────────────────┤
│71001 │繼續營業單位淨│ │
│ │利(淨損) │ │
├────┼───────┼─────────────────┤
│71002 │停業單位損益 │ │
├────┼───────┼─────────────────┤
│71003 │非常損益 │ │
├────┼───────┼─────────────────┤
│71004 │會計原則變動累│ │
│ │積影響數 │ │
└────┴───────┴─────────────────┘
第五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會計簿籍之設置原則
第一條 會計簿籍除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可依壽險
業之實際需要酌量設置之。
第二條 依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而為紀錄者,稱為序時帳簿;依會計
事項所屬之會計科目而為紀錄者,稱為分類帳簿。
第三條 依會計科目設置之分類帳,稱為總分類帳;依各會計科目所
屬之子目設立之分類帳,稱為明細分類帳或明細分戶帳。
第四條 會計簿籍之設置,除便利會計事項之紀錄及查考外,應配合
編製各種報表之需要。
第五條 各種會計簿籍,原則上除總分類帳採訂本式或依規定奉准後
改用活頁式外,一般帳簿以採用活頁式為宜,俾便分工及處
理。
第六條 各種會計簿籍應儘量採用標準紙張規格,同一性質之簿籍應
設置一套。
第七條 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者,除應列印報表代替帳簿者
外,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內錄存之會計紀錄,得視為會計簿
籍,毋須再以人工記帳。
上項儲存媒體係指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時用以存放
資料之卡片、磁帶、磁牒及磁鼓等。
第二節 會計簿籍之種類
第八條 會計簿籍分為下列三類:
一、序時帳簿:
1.普通序時帳簿(即普通日記簿),編製總分類帳科目
日計表者,得以日計表代替之。
2.特種序時帳簿(如現金簿等):
對於發生次數頻繁之同類交易,得分別設置特種序時
帳簿予以記載,其他交易則記入普通序時帳簿。
二、分類帳簿:
1.總分類帳簿
2.明細分類帳簿
(一)普通明細分類帳簿
(二)特種明細分類帳簿
三、備查簿:
係補助分類帳之帳簿,視實際需要設置,以利會計事務
之處理及查考。
第九條 帳簿之格式,各壽險業得視實際需要酌情辦理,例如在帳簿
中加設專欄。採用日計表之業者,若認為仍有設立特種日記
簿之必要,亦得增設。
第六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會計憑證之設計原則
第一條 會計憑證應按下類二類分別設計:
一、原始憑證:
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二、記帳憑證:
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
憑證。
第二條 會計憑證設計之要點:
一、除遵照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各種憑證之內容及格式應求
便於日常處理並適合事後保存與查考之需要。
二、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之格式及內容
,凡法令已有訂定者,宜從其規定,習慣上有一定之格
式者,得依習慣,其餘可視事實需要自行設計,其規格
仍應儘求一致,並以能代替記帳憑證為原則。
三、記帳憑證通稱傳票,各壽險業得按業務性質另行設計各
種專用傳票,並得與有關憑證一次套寫產生代傳票,而
以紙張顏色區分之。
四、記帳憑證得視採用序時帳簿或科目日計表以及人工或電
腦處理會計資料之不同,依各業者本身需要,而為不同
之設計。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種類
第三條 原始憑證依其來源,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係自本事業以外之機構或個人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開給本事業以外之機構或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本事業自行出具供內部使用者。
第四條 壽險業一般常見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要保書類:
1.各種要保書。
2.各項批單與保險費送金單、收據及其單底或存根。
3.各種保險單。
二、保險費類:
1.保險費送金單或收據。
2.保險費繳納日報表或統計表。
3.保戶退費申請書及其收據。
4.業務紀錄單。
三、再保合約類:
1.再保合約及換文與其往來函電、各種通知單、明細表
、紀錄表單、估計表、收據等。
2.再保攤回賠款帳單。
3.再保攤還給付帳單。
4.再保帳單。
四、理賠類:
1.賠款計算書及請示單。
2.賠款收據。
3.證明賠款發生及處理經過之單據。
4.保戶賠款接受書或滿意書及往來文件。
5.公證費及代付費用或附帶費用之原始單據。
6.賠款公證報告。
五、佣金類:
1.代位行使權利文件。
2.代理合約或特別合約。
3.盈餘佣金計算單。
4.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代理費收據或統一發票、或退還
佣金、代理費收據存根。
六、資金運用類:
1.現金、票據、證券收付、存取、移轉、保管之各項書
據及現金匯劃、兌換等證明書據。
2.銀行送款簿存根、支票本票存根、存摺存單、對帳單
、結算存款證明、調節表等。
3.存取款憑證及取息憑條、抵繳憑單等。
4.分支機構收妥及託付款項函電。
5.分支機構或內部委託書及報單。
6.基金提撥、運用、保管等之收據、契約或案據。
7.借據、契約以及核貸之各項書據。
8.投資之股票或股款收據及各項通知書、函件、會議紀
錄等。
9.買賣證券之成交單、證券、保管條、各項有關契據等
。
10.房地產之所有權狀或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證明及租契
。
七、調整帳項類:
1.各項應收應付事項計算表。
2.暫付、應收、預付各款及其他債權、物權發生、實現
及移轉之收據或收據存根及其他相關書據等。
3.暫收、應付、預收各款及其他債務發生、實現、償付
及移轉之收據或收據存根及其他相關書據等。
八、財物交易類:
1.財產物品請購訂購之書據契約、購入之發票或收據、
撥入之表單、目錄、或收購之存根、驗收之報告證明
、財產增置單及退還之通知。
2.折舊攤銷及各項提存備抵呆帳等計算書表。
3.財產及物品毀損廢棄之報告及其核准函件。
4.捐贈時之捐贈報告及收據、財產減少單及其他證明書
據。
5.財產及物品出售時之發貨通知、發票或收據之存根。
6.出售殘餘物合約。
7.財產及物品移轉時之移轉報告及其他證明書據。
8.物品入庫、領用及退回之單據或綜合分析後之表單書
據。
九、股本、收入及費用處理類:
1.股本之核定增減法案及股票存根或收據之存根暨股東
會、董(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監察人之會
議紀錄、指示函電等。
2.各項收入之發票或收據之存根及其他證明收入發生之
書據。
3.薪金、津貼、工資、獎金、旅運費、退休退職金、撫
卹金、其他支給之各種表單、印領清冊、收據。
4.文具、書報、印刷、郵電、水電、廣告、營繕、保險
、房地租賃暨其他各項開支之發票、收據及其他證明
文件。
5.經公庫收訖蓋章之各項稅捐繳納憑證、各項查定通知
書、行政救濟各項文件證物。
6.其他各項費用經過之證明書據。
7.各項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表。
8.各項費用分配或分攤之計算書表及其他證明書據。
9.各項成本計算表單書據。
十、其他:
1.盈虧撥補之書表及其核准函件暨其他案據。
2.所屬單位之會計報告及轉帳通知書。
3.法案、決議、批諭及其他可資證明各種會計事項發生
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據。
第五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三種,並因填製方式之不同而分為複式與
單式:
一、收入傳票:凡交易事項發生現金之收入者,應編收入傳
票,故又稱現金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凡交易事項發生現金支出者,應編支出傳票
,故又稱現金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凡交易事項無關現金之收入與支出者,應編
轉帳傳票,並分複式與單式兩種,單式轉帳傳票又分為
轉帳收入傳票及轉帳支出傳票。
第七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壹、總則
第一條 人壽保險業會計事務處理,除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另有
規定者外,依本程序辦理。
第二條 人壽保險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第三條 人壽保險業會計除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以收到保險
費為列帳基準外,採用權責發生基礎,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
制者,俟決算時,應依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第四條 會計原則與會計方法之採用,應能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
財務狀況之變動提供真實之紀錄與報導,並應各期一致,不
得任意變更。如有正當理由必需變更,應在財務報告中說明
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第五條 在不確定之情況下,應在合理範圍內對當期淨資產及純益採
用較為穩健之估計數字。
第六條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
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第七條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
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
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第八條 會計年度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但公營
事業法律另有規定或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人壽保險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但其
處理方法應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
貳、資產
第十條 資產係指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極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
值能可靠衡量者。
第十一條 資產之構成以取得所有權為原則,但僅能取得使用權或其
所有權尚未取得而已獲使用權者,得以使用權為構成條件
。
第十二條 各項資產應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基
礎,所謂實際成本,凡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
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其自行製造或建造者,指自行製造或建造,以至適於營業
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
第十三條 資產之取得為支付現金者,所支出之現金數額即為該項資
產之成本;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交換者,若為不同種類
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公平市價入帳,承認換出資產之交
換損益。其為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者,
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或加計另支付之現金)或公平
市價較低者,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收現金者
,則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按比例承認利益,換入資產部
分應視為交換,不承認利益。但如有損失,仍應全額承認
。
第十四條 資產之取得係以債權交換者,應以所取得資產之市價為成
本;其無市價者應以客觀合理方法估計之。
第十五條 因受贈而獲得之資產,以其取得時按公平價值入帳,無公
平價值時得以適當估價計算之;所稱公平價值者,係指交
易雙方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在正常交易
下據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金額。
第十六條 一次取得數種資產,而其成本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總數無細
數可稽者,應依各該資產之市價比例分攤;其無市價者應
以客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第十七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並應
將預期於資產負債日後十二個月內收回之總金額,及超過
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分別在財務報表揭露。
第十八條 資產價值或使用權之存續為有限期者,應於限期內將其價
值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轉作費用或其他資產
之成本。
前項將資產價值或使用數轉列之標準如下:
一、固定資產折舊之計算,以年期為基礎;其不能適用年
期為基礎者,得採用工作數量或其他類似基礎,以符
合資產效能之實際耗減程度。使用年期之估計,應顧
及預期使用情形、逐年維護政策及不適用等因素,俾
能與經濟壽年接近。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估計其殘值,然後就減除殘值
後之餘額按法令許可之方法攤銷之;已折舊足額仍可
繼續使用之固定資產,其殘值應繼續提列折舊,不動
產投資應比照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二、開辦費應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費用,不得遞延攤銷。
三、租賃改良物之成本應按租賃期間攤銷之;其使用年限
少於租賃期間者,按使用年限攤銷之。
四、無形資產之攤銷有法令規定者依其規定;無法令規定
者,以其效能存續期間為準。
五、預付費用應於其歸屬之時期轉正之。
六、應收票據、應收保費、放款及其他各種應收款項之備
抵呆帳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之。
以上各種資產之價值或使用權倘在期限屆滿前已失其產生
收益之能力,應將其尚未攤銷餘額扣除估計殘值後悉數轉
作損失。
第十九條 資產減損之處理及表達依照相關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辦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由於物價之劇烈漲落無法表現其真實
情況時,得以適當之資料補充說明,或依法定程序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後變更其帳面價值。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時或已無使用價值時,應將原科目之
成本、累計折舊及累積減損一併轉列其他資產,並繼續
攤提折舊,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條規定,
評估減損及進行減損測試。
第二十二條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款項,應與非因營業而
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款項分別列示;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
個人(包括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之票據及款項應為適
當之表達。
第二十三條 金融資產之處理及表達依照相關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辦理。
第二十四條 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採用權益法
評價,但另有法令規定或反證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除採用權益法
評價外,並應編製母子公司合併報表,但另有法令規定
或不具重大性不宜合併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
十七號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遞延取得成本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
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理服務而支付之增
額交易成本,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規定認
列之遞延取得成本。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
止之考量,應與遞延手續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
參、負債
第二十八條 負債係指當企業為清償其現有義務致使具有經濟效益之
資源很有可能流出,且金額能可靠衡量者,應與資產分
別列示,不得互相抵銷,但有法令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各項負債之入帳係依其應清償之數額為準;該項應清償
之數額應為業經獲得債權人同意之數額,其無法或尚未
取得債權人同意之債務,其數額得依據事實估計之。另
保險業發行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
融商品,依照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提
存之準備者則列為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第三十條 特別股之處理及表達依照相關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辦
理。
第三十一條 或有負債及承諾,如已預見其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且
其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者,應依估計金額予以列帳;如發
生之可能性不大,或雖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但金額無
法合理估計者,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性質及金
額,或說明無法合理估計金額之事實。
第三十二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並
應將預期於資產負債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
超過十二個月後償付之總金額,分別在財務報表揭露。
金融負債之處理及表達依照相關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辦理。
第三十三條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及應付款項,應與非因營業而
發生之應付票據及款項分別列示;應付關係機構及關係
個人之款項應為適當之表達。
第三十四條 再保險分出入之應收款及應付款不得互抵,但符合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第九十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三十五條 遞延手續費收入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
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理服務而收取之
手續費收入,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規定認
列之遞延手續費收入。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
截止之考量,應與遞延取得成本科目配合一致。
肆、股東權益
第三十六條 企業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其餘額屬於企業所有人
,稱為業主權益。
第三十七條 公司組織之股東權益,應區分為股本、資本公積、保留
盈餘(或累積虧損)及股東權益其他項目四類分別列示
,其定義依相關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辦理。
第三十八條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不以現金為限,但主管機關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保險法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應提撥定
額之公積。
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依法彌補虧損、繳納所得稅及提
列法定盈餘公積,始得依公司章程(合作社為社員章程
)為盈餘之分配。
第四十條 年度決算發生虧損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撥用未分配盈餘。
二、撥用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三、折減股本或由股東或社員出資彌補。
伍、收入
第四十一條 收入包括下列各項:
一、由於保險責任之提供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
十號規定可將保險費認列為收入者、或資產與勞務
效能之供應所獲得之收入。
二、將「再保費支出」及「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列
為保費收入之減項,以自留滿期保費收入表達。
三、投資、放款及其他資金運用之收入。
四、對債權關係為有利之清理所獲之收益。
五、處理資產及其他與業務無關之收益。
六、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
第四十二條 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之實現以收到保險費,且
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規定可將保險費認列為
收入者為準,其他各種收入以權責發生為準。
第四十三條 所獲得之收入為現金以外之資產者,應以該項資產之市
價或所供給勞務之售價為收入數額。
第四十四條 收入應在損益表中按營業收入與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分別
列示;費用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
第四十五條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評價利益及損失依照相關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規定辦理。
陸、營業成本
第四十六條 營業成本包括下列各項:
一、保險業務之賠款與給付。
二、將「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列為保險賠款與給付之
減項,以自留保險賠款與給付表達。
三、各項負債準備之淨提存數。
四、承保費用、佣金費用及其他營業成本。
五、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
第四十七條 各項負債準備之淨變動數應於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依據
精算結果在法令規定範圍內列作營業成本。
柒、費用
第四十八條 費用應在損益表中按營業費用、營業外費用及損失、所
得稅等分類列示,收入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包括
下列各項:
一、凡為獲得收入而負擔保險責任或提供資產與勞務之
成本。
二、凡為維持收益能力之繼續存在所耗之各項成本。
三、凡為促進收入之獲得所耗之各項成本。
四、其他應由本期負擔之費用或損失。
第四十九條 各項費用應與所獲得之營業收入互相配合並同期認列,
其不能與當期收入配合且無潛在收益能力者應列為損失
。
第五十條 費用之效益及於未來,並應由以後期間負擔者得列為預付
費用或遞延資產,但應依據穩健原則審慎處理之。
第五十一條 費用應按所支付之現金數額或所耗資產之成本計算之,
費用不易為精確計算時,得以合理方法估計之。
第五十二條 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應作適當之劃分,凡支出之效益及
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
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二節 一般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五十三條 普通會計事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四、財務報表之編送。
五、總分會計之處理。
六、月算、結算及決算之處理。
七、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八、會計交代之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會計憑證之處理:
一、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及其經過之文書均為原始
憑證,但法令規定須具備某種條件者,從其規定。
傳票為記帳之憑證,所有交易應根據有關原始憑證
填製傳票。整理及結轉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
,得逕製傳票。原始憑證經規定得用以代替傳票者
,亦可逕憑記帳。
二、原始憑證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得據以填製傳票:
1.支出性質暨計算內容及條件與規定不合者。
2.收益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者。
3.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者。
4.書據數字計算錯誤者。
5.形式未具或手續不全者。
6.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三、傳票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得憑以記帳:
1.根據不合規定之原始憑證填製者。
2.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合者。
3.規定應記載之事項未具備或記載簡略,不能表現
會計事項之真實情形者。
4.所列科目與事項內容性質不合者。
5.繕寫或計算錯誤,未經遵照規定更正者。
6.未經規定人員簽章者。
7.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四、原始憑證及各種傳票,關係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
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授權人之簽章,不得為
出納之執行。但現金收入,有關保費收取者,為手
續便利計,得先由出納部門收款,事後送由主辦會
計人員或其授權人製票或簽章。
五、凡轉帳帳目,其借貸雙方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
計事項之內容並不相同者,仍應填製傳票,憑以記
帳。
六、傳票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如不另製傳票,可
於原傳票劃線更正,並由原製票員及會計人員簽章
證明。前項錯誤於登帳後發現影響其結數者,應另
製傳票更正之。
七、每日傳票裝訂成冊後,應由會計部門負責保管,按
冊循序編列總號。
八、已訂冊之傳票,須經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之許
可,方得拆訂,並須將拆訂經過及增減單據張數,
在面頁批註及簽章證明。
第五十五條 會計簿籍之處理:
一、會計簿籍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根據記帳憑證登記
。
二、根據記帳憑證記入會計簿籍時,應先記入序時帳簿
或先彙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然後過入總分類帳
。設有明細分類帳者,並應同時根據記帳憑證記入
有關之明細分類帳。
三、帳簿內所記載之會計科目、金額及其他事項,應悉
與記帳憑證內所記載者相符。其由原始憑證直接入
帳者,則應悉與原始憑證內容相符。
四、總分類科目日計表之編製或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之
登記,原則上應每日為之。
五、帳簿有下列情形者應更正之:
1.日記簿、明細分類帳及備查簿,未根據合於規定
之傳票登記者。
2.總分類帳之過入,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傳票者。
3.帳簿記載之內容與傳票或科目日結單不符者。
4.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六、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按日為借貸餘額之結算,
每月終了並應結總累計。
七、各項會計簿藉之首頁,應標明機構名稱、帳簿名稱
、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構主管及主辦會
計人員簽章。
八、各項會計簿籍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
姓名、職務及經管日期,並由其本人簽章。
九、各種帳簿每年更換一次,業主權益科目明細分類帳
及其他具有連續性之帳戶,為便利計算及查考,得
斟酌情形,繼續登記。
十、帳簿因重揭兩頁致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線註銷
,如有誤空行列者,應將誤空之行列劃線註銷,均
由登記人員簽章證明。
十一、各項會計簿籍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
十二、以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事務者,應依本制度和第
五章第四節有關規定辦理,並不適用本條七至十
一項之規定。
第五十六條 財務報表之處理:
一、財務報表之編製,應依據各種帳簿之記載,惟彙總
或合併報表得直接根據有關報表編製。
二、財務報表應依規定期限分別編送。
三、財務報表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應予更正:
1.應根據帳簿編製而未根據者。
2.內容與帳簿所載不符者。
3.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時,報表內容顯與原
資料不符者。
4.繕寫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者。
5.未經規定人員簽名蓋章者。
6.其他與法令章則不合者。
四、各種財務報表應順序編號,並留存副本備查。
五、為提供內部管理決策參考及主管機關監理需要之財
務報表,必要時得根據統計、調查或預測資料,用
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後編製之。
六、各種財務報表,除臨時性之內部管理及主管機關監
理所需者外,應按其種類,分別年度加具面頁、底
頁裝訂成冊,並在面頁記載報表名稱及起訖年月日
,按冊編列分號。
第五十七條 總分會計之處理:
一、總分支機構應各就其主管業務之範圍,為獨立之會
計,但業務簡單之分支機構,其會計事務,得歸屬
為管轄機構之一部分。
二、分支機構為獨立會計者,其與總機構之聯繫辦法如
下:
1.總機構及分支機構間往來帳項均以「內部往來」
科目記載,不設統馭之會計紀錄。
2.資本列總機構帳,分支機構撥有基金者以「內部
往來」科目處理,各該分支機構以「資本」科目
處理,總機構於彙編報表時對銷之。
3.分支機構發生資本公積時,應即轉總機構處理。
4.盈虧撥補事項由總機構集中辦理。
5.總機構對分支機構各種報表以綜合彙編為原則,
分支機構應編送之報表由總機構訂定之。
三、分支機構未設獨立會計者,其與總機構之聯繫辦法
如下:
1.分支機構對現金、票據、債權及其他有關財物變
動事項,應於交易發生時檢附明細表匯送、劃撥
或掛號郵寄總機構,並設置備查簿登記之。
2.總機構對分支機構撥款,以「週轉金」科目處理
。
四、年度決算應由總機構根據本身及各分支機構之報告
彙編之。
第五十八條 決(結)算之處理:
一、各種帳戶應辦理決(結)算,並依據各項有關法令
規定整理後之帳面數額,編製各類財務報表。
二、總分支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辦理決算一次,如遇
決算日為例假日,仍以是日為決算期。
三、結帳前應為下列各項整理紀錄:
1.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應付、暫收、暫付各科
目,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事項之整
理紀錄。
2.折舊、呆帳、攤銷及其他應屬本期之費用等整理
紀錄。
3.其他應列為本期之損益及截至本結帳日止已發生
之債權債務,而帳簿尚未登記事項之整理紀錄。
4.各項資產負債之估價,應依照本章第一節會計事
務處理準則之有關規定辦理,其增值或減值,並
列記相當科目整理。
5.各項責任準備金,於決算時應按險別依規定計算
。
四、各科目經整理後,其借、貸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
理:
1.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外收益及費用各科目
之餘額,應轉入「本期損益」科目,以為損益之
計算。
2.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各科目之餘額,應轉入下期
各該科目。
第五十九條 會計檔案之處理:
一、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依其記帳憑證之編
號、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詳記起訖年、月、日
及傳票總號與分號之起訖號數。
二、下列各種原始憑證因性質特殊,得不附於記帳憑證
之後,惟應於記帳憑證上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
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1.各種契約。
2.應另歸檔之文書及另行製冊之報告書表。
3.應留待將來使用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及保
證金等之憑證。
4.應轉送其他機關或部門之文件及應退還之單據。
5.各種納稅單據憑證。
6.每日數量龐大須分別裝訂保存之同性質單據。
7.各項會計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
,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
項之種類,依次編號粘貼或裝訂成冊。
三、各種財務報表及會計簿籍等檔案,應由經管人員妥
為收藏。
四、各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財務報表須按有關法令
規定保存一定年限或永久保存,不得任意毀棄。
第六十條 會計交代之處理:
一、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動職務時應辦理交代,並由上
級或指定人員監交,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
此限。
二、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於交代之日根據總分類
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造具當日日報表及科目餘額
表,交付後任。後任即核對檢查其內容,並於帳簿
上註明日期,雙方簽章證明責任之終始。
三、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將所經管各種圖記、文件
、保管品、傳票、帳簿、報表及經辦未了事項,造
具清冊交付後任。經交代完畢由前後任及監交人員
簽章呈報。
四、主辦會計人員於接收時,對於各項帳目,有疑問或
不明瞭之處,應由前任詳加說明,必要時得要求前
任以書面解答。其接收前各項帳目,如發現有不符
情事,仍由前任負責。
五、分支機構會計人員辦理交代完畢,應造具清冊,連
同各種報表等,由前後任及監交人員分別簽章,以
一份留存所在機構備查,一份呈報總機構,如須由
管轄機構陳轉者,並應加送管轄機構一份。
六、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應將經辦事項及經管帳
簿交代清楚並註明交接日期由前後任簽章,必要時
,得參照主辦會計人員交代辦法辦理之。
七、會計人員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交代時,由代理人員代
辦,其代理期間所發生之責任,仍由其本人負責。
八、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
內辦理清楚。會計佐理人員之交代,應自後任接替
之日起,二日內辦理清楚,如因事實需要或特殊情
形,得陳准延長之。
九、主辦會計之直系上級主管辦理交代時,應比照上開
各項規定辦理。
十、前任任內所編造之各種報表、文件如有錯誤須重編
時,後任應代為編製,其責任仍由前任負責。
第三節 業務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六十一條 業務會計事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之處理。
二、賠款與給付之處理。
三、各項負債準備之處理。
四、再保業務之處理。
五、金融資產。
六、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之處理。
七、不動產投資業務之處理。
八、放款業務之處理。
九、分紅保單之處理。
第六十二條 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之處理(有關投資型保險
業務之交易分錄請參閱第九章):
一、保費之收取:
1.第一次保費:
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到第一次保費時,應開立送金
單或收據,查明金額及各欄記載無誤後,加蓋收
款人簽章交予保戶。
2.續期保費:
保險公司收到續期保費,應將送金單、收據或繳
費證明之憑證交予保戶。
二、會計帳務處理:
傳票編製應將下列事項計入,並作有關分錄:
1.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以收到保險費為列
帳基準:
(1)第一期保費認定基礎:核准承保或簽發保單後
,且收到保險費為準。
(2)續期保費認定基礎:以收到保險費為準。
(3)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且符合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四十號規定可將保險費認列為收入
者
借:銀行存款
貸:保費收入
(4)保險業發行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
特性之金融商品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
借:銀行存款
貸: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2.保費經主辦業務單位核算,若為應收數短少或溢
繳時(含承保內容變更事項)。
借: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短少保費)
貸:暫收及待結轉(溢繳保費)
保費收入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3.保戶預繳下期或下年度保費(例如:政府政策或
有強制性繳費性質之保險)。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保費(預繳保費)
4.主辦業務單位收到金融機關存戶轉帳或信用卡轉
帳等相關憑證資料核算,編製傳票入帳:
借:銀行存款(存戶轉帳)
其他應收款(信用卡轉帳)
貸:保費收入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借:銀行存款(轉入公司時)
貸:其他應收款(信用卡轉帳)
三、各種壽險業業務如係經由經紀人或業務人員招
攬者,應將招攬佣金及津貼編製傳票入帳:
借:業務員津貼
承保佣金支出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應付佣金
經紀人、業務員要求預借佣金或津貼:
借:其他預付款(預借佣金或津貼)
貸:銀行存款
四、各險第一次保費繳費通知寄發後,如保戶遲延
不繳保費時,應根據所存保險單,通知原招攬
業務人員或逕洽保戶催繳,經催繳仍不繳納者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方式簽請核准後,將原開
保費送金單或收據及保險單註銷。
五、第二次以後之保費無法收取時,應按催告程序
辦理,如經催告仍不繳納,依規定保險契約即
行停效,應將已填製之保費送金單或收據註銷
。
六、各險依規定程序辦理承保並已繕製保單,並收
到第一次保費,如發生契約撤銷等情事時,應
由主辦業務單位簽會核准後,撿出原繕製之保
單及收據予以註銷,並退還所繳保費及收回佣
金或津貼。
借:保費收入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應付佣金
其他應收款
貸:業務員津貼
承保佣金支出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銀行存款
七、保費遲延繳納,超過寬限期間時,依規定得加
收延滯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利息收入
保費收入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八、保戶以支票繳納保費,到期如不能兌現發生退
票,經催收無效時,主辦業務單位應簽明處理
方式,送會計部門予以沖轉帳務:
借:保費收入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應收票據
九、如保戶以壽險紅利抵繳保費,其傳票帳務:
借:壽險紅利給付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保費收入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十、保戶逾期不續繳保費時,主辦業務單位於現金
價值之額度內,依保戶之選擇予以墊繳保費,
並按規定之利率扣收利息:
借:墊繳保費
貸:保費收入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計算應收利息時: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收到償還墊繳保費及其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墊繳保費
應收利息
利息收入
第六十三條 賠款與給付之處理:
一、人壽保險契約滿期或還本接到受益人檢具有關文件
申請給付時,經審核無誤後,應作下列分錄入帳並
付款:
借:保險賠款與給付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應付代收款(印花稅)
銀行存款
二、人壽保險契約中途發生死亡、殘廢或附加傷害特約
,接到受益人檢具有關文件申請給付時,應查核契
約是否有效及有無除外責任,然後作下列分錄入帳
:
借:保險賠款與給付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應付代收款(印花稅)
銀行存款
保費到期未繳納,經催告在寬限期內發生事故時,
應於支出保險給付時,將滯納保費扣回:
借:保險賠款與給付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應付代收款(印花稅)
保費收入(滯納保費)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銀行存款
三、人壽保險契約給付若發生收回壽險貸款或墊繳保費
時,應作下列分錄入帳:
借:保險賠款與給付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應付代收款(印花稅)
壽險貸款
墊繳保費
利息收入(應收利息)
銀行存款
四、人壽保險契約繳清保險於給付時,應作下列分錄:
借:保險賠款與給付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應付代收款(印花稅)
銀行存款
五、保險給付時若發生預繳保費退回,應作下列分錄:
借:保險賠款與給付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預收保費
貸:應付代收款(印花稅)
銀行存款
六、傷害險或團體險發生死亡、意外傷害住院治療、殘
廢、疾病及生育等多種給付時,作下列分錄:
借:保險賠款與給付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應付代收款(印花稅)
銀行存款
七、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該保險契約有現金解約價
值時,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作
下列分錄:
借:解約金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應付代收款(印花稅)
銀行存款
八、解約金給付時收回壽險貸款或墊繳保費,應作下列
分錄:
借:解約金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應付代收款(印花稅)
壽險貸款
墊繳保費
利息收入
銀行存款
九、墊繳作業之保單於停效申請復效時,其復效分錄如
下::
借:銀行存款
貸:墊繳保費
應收利息
十、墊繳保費於扣除保單貸款及墊繳之本息,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保險費,於失效時,應
作下列分錄:
借:解約金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壽險貸款
墊繳保費
應收利息
第六十四條 各項負債準備之處理:
一、責任準備之提存:
精算部門應於每月終了時,就當月份帳列各類保險
之保費收入總額,按照經核定之計算基礎,提存責
任準備金,會計部門應作下列分錄:
借:提存責任準備
貸:責任準備
二、收回責任準備:
1.月底根據當月滿期、死亡、殘廢等各項保險給付
已提責任準備作下列分錄:
借:責任準備
貸:收回責任準備
2.解約部分應作下列分錄:
借:責任準備
貸:收回責任準備
退保收益
3.墊繳保費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不足墊繳一日保
險費,於失效時應收回責任準備金。
借:責任準備
貸:收回責任準備
4.精算部門應於年度決算時,將各種保險有效契約
應提之責任準備金統計列表送會計部門與帳列責
任準備金額核對,如有不足或超提時,會計部門
應作下列補提或收回之調整分錄:
借:提存責任準備
貸:責任準備
或
借:責任準備
貸:收回責任準備
三、未滿期保費準備之提存:
精算部門在決算時應就當期按法令規定計算,提存
未滿期保費準備,會計部門應作下列分錄:
借: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
貸:未滿期保費準備
四、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
精算部門在決算時,應將上期所提未滿期保費準備
沖轉,會計部門應作下列分錄:
借:未滿期保費準備
貸:收回未滿期保費準備
五、特別準備之提存:
精算部門在決算時,按法令規定計算提存之特別準
備,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
之餘額:
借:保留盈餘
貸:特別盈餘公積
六、收回特別準備:
(1)精算部門在決算時,按法令規定計算作收回特別
準備,先就提存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收回:
借:特別準備
貸:收回特別準備
前述收回特別準備中屬於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收
回數額部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
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於次年度(股東會決議通
過後)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項下:
借:保留盈餘
貸:特別盈餘公積
(2)如該負債準備項下之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或收回
時,其不足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由提存於業
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沖減或收回:
借:特別盈餘公積
貸:保留盈餘
七、賠款準備金之提存:
精算部門在決算時,對於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健
康保險及年金保險業務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逐案
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按險別提存賠款準備金;對
於一年以下之業務應按險別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
用,以符合精算原理原則之方法計算賠款準備金,
並就已報未付及未報保險賠款提存,其中已報未付
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按險別提
存。
借:提存賠款準備
貸:賠款準備
八、收回賠款準備:
精算部門在決算時,對所提存之賠款準備,應於次
期決算時收回,再按當期實際決算資料提存,會計
部門應將收回做下列分錄:
借:賠款準備
貸:收回賠款準備
九、保費不足準備金之提存:
精算部門在決算時,按法令規定計算提存各險之保
費不足準備:
借:提存保費不足準備
貸:保費不足準備
十、收回保費不足準備:
精算部門在決算時,按法令規定計算作收回保費不
足準備:
借:保費不足準備
貸:收回保費不足準備
十一、負債適足準備之提存:
精算部門在決算時,按法令規定計算提存之負債
適足準備:
借:提存負債適足準備
貸:負債適足準備
十二、收回負債適足準備:
精算部門在決算時,按法令規定計算作收回負債
適足準備:
借:負債適足準備
貸:收回負債適足準備
十三、其他準備之提存:
精算部門在決算時,按法令規定計算提存之其他
準備:
借:提存其他準備
貸:其他準備
十四、收回其他準備:
借:其他準備
貸:收回其他準備
十五、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淨變動:
保險業發行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特
性之金融商品,依照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而提存之準備者。
借: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淨變動
貸: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第六十五條 再保業務之處理:
一、分出再保:
主辦再保單位應於每月或每季終了時,將應付之再
保費、應收之再保佣金、攤回之再保賠款、應付之
營業稅等預估數編表送會計部門列帳:
借:再保費支出
貸:再保佣金收入
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
應付代收款(分出再保應繳營業稅)
應付再保往來款項
二、分入再保:
主辦再保單位接獲再保公司分入再保報表或帳單時
,應於覆核後以副本一份送會計部門列帳:
借:再保佣金支出
再保賠款與給付
應收再保往來款項
貸:再保費收入
三、結清支付:
主辦再保單位與再保公司於約定期間內共同核算往
來帳餘額後,應即填製傳票送會計部門列帳:
借:應付再保往來款項
貸:銀行存款
如往來帳為借方餘額收回款項時,應作下列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再保往來款項
四、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提存、收回及減損:
提存分出再保險契約中屬未滿期之金額(即分出未
滿期保費):
借: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
貸: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數
收回上期提存分出再保險契約中屬未滿期之金額:
借: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數
貸: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
有減損客觀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借:減損損失
貸:累計減損–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
五、分出賠款準備提存、收回及減損:
提存分出再保險契約中屬賠款準備之金額
借:分出賠款準備
貸:分出賠款準備淨變動數
收回上期提存分出再保險契約中屬賠款準備之金額
:
借:分出賠款準備淨變動數
貸:分出賠款準備
有減損客觀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借:減損損失
貸:累計減損–分出賠款準備
六、分出責任準備提存、收回及減損:
提存分出再保險契約中屬責任準備之金額:
借:分出責任準備
貸:分出責任準備淨變動數
收回上期提存分出再保險契約中屬責任準備之金額
:
借:分出責任準備淨變動數
貸:分出責任準備
有減損客觀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借:減損損失
貸:累計減損–分出責任準備
七、分出保費不足提存、收回及減損:
提存分出再保險契約中屬分出保費不足準備之金額
:
借:分出保費不足準備
貸:分出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數
收回上期提存分出再保險契約中屬保費不足準備之
金額:
借:分出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數
貸:分出保費不足準備
有減損客觀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借:減損損失
貸:累計減損–分出保費不足準備
八、分出負債適足準備提存、收回及減損:
提存分出再保險契約中屬負債適足準備之金額:
借:分出負債適足準備
貸:分出負債適足準備淨變動數
收回上期提存分出再保險契約中屬負債適足準備之
金額:
借:分出負債適足準備淨變動數
貸:分出負債適足準備
有減損客觀證據時,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借:減損損失
貸:累計減損–分出負債適足準備
第六十六條 金融資產之處理、評價及表達依照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處理、評價、表達及合併報表之編
製依照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 不動產投資業務之處理(包括自用房地產之購置及出售
):
一、購置不動產:
1.訂立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後,憑發票及所訂契約
作下列分錄:
借:預付房地款
貸:銀行存款
2.當收入認列條件完成應於支付尾款後,按所購不
動產之用途分別列帳:
自用房地:
借:房屋及建築
土地
貸:預付房地款
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
投資用房地:
借:不動產投資
貸:預付房地款
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
二、出售不動產:
1.訂立買賣契約收到客戶價款後應即開立發票並列
帳。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預收款
2.當收入認列條件完成,應就應收尾款開立發票,
並作下列分錄列帳。
出售自用房地:
借:其他預收款
其他應收款(應收尾款)
財產交易損失(售價低於成本時)
累計折舊-房屋及建築
貸:財產交易利益(售價高於成本時)
房屋及建築
土地
出售投資用房地:
借:其他預收款
其他應收款
不動產投資損益(損失時)
累計折舊-不動產投資
貸:不動產投資損益(獲利時)
不動產投資
三、建屋專供出售:
1.建屋成本之支出:
營造工程款之支付應由營造部門填送工程款申請
書、工程計價表及有關憑證,送會計部門核製傳
票入帳。
借:營造工程
貸:銀行存款
前項工程完工後,應將工程成本連同土地成本轉
列待出售房屋。
借:待出售房地
貸:營造工程
不動產投資
2.出售價款之處理:
訂立買賣契約收到客戶繳來價款後,應即開立發
票並編製傳票入帳。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預收款
當收入認列條件完成,應就應收尾款開立發票,
並編製傳票入帳。
借:其他應收款
其他預收款
不動產投資損益(損失時)
貸:不動產投資損益(獲利時)
待出售房地
四、減損之會計處理依照相關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規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 放款業務之處理:
一、一般放款:
1.核准:
客戶申請貸放之調查及審核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2.貸款:
貸款應辦手續齊全後,由貸款主辦單位將有關文
件送交會計部門編製傳票,然後由出納部門將貸
放金額撥交借款人簽收或匯入其銀行帳戶。
借:擔保放款
貸:銀行存款
3.應收利息之計算:
每屆結算日應依權責發生基礎計算應收利息入帳
。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4.償還本息:
(一)各項放款,應自借款日起,按月繳息。收到利
息時,經辦人員應填製利息收入收據,正本交
客戶收執,副本送會計部門編製傳票記帳。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應收票據)
貸:利息收入
應收利息
(二)分期付款償還本息者,編製下列傳票: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應收票據)
貸:擔保放款
利息收入
應收利息
5.清償本金或轉期:
(一)放款到期一次清償本金時,應由貸款主辦單位
於到期前填發放款到期通知書,寄交客戶。客
戶還款時,應編製下列傳票入帳,並檢還有關
單據;其應撤銷質押權者,並即向有關機關辦
理撤銷手續。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票據)
貸:擔保放款
(二)轉期:
客戶於借款到期前,申請展期,應依規定程序
辦理,經核准後編製傳票入帳。
借:擔保放款
貸:擔保放款
6.逾期放款之帳務處理:決(結)算時應評估擔保
放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
於附註揭露催收款項。
(一)逾期放款發生時:
放款未如期繳納本息形成逾期時,應由貸款主
辦單位將該項放款經過及催收情形陳報,經核
准後編製傳票,將逾期本金及應收未收利息轉
銷。
借:催收款項
貸:擔保放款(分短期、中期、長期擔保放
款)
應收利息(或利息收入)
(二)放款轉列催收款項後,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
利息。
(三)催收款項收回時:
凡轉入催收款項之放款全數收回時,應編製傳
票將催收款項轉回;如與利息一併收回,應增
列利息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票據)
貸:催收款項
利息收入
(四)催收款項轉銷時:
催收款項一部分或全部無法收回時,應扣除估
計可收回部分後報准轉銷。
借:備抵呆帳-催收款項
貸:催收款項
7.備抵呆帳之提列:
決(結)算日應按期末各項放款及應收利息等科
目餘額,依其性質、法令規定及實際經驗,提列
備抵呆帳,編製傳票記帳。
(一)應提存呆帳損失數大於調整前「備抵呆帳」科
目之餘額時:
借:業務或管理費用-呆帳
貸:備抵呆帳
(二)應提存呆帳損失數小於調整前「備抵呆帳」科
目之餘額時:
借:備抵呆帳
貸:業務或管理費用-呆帳
二、壽險貸款:
1.以壽險保單為質押之貸款,以該壽險保單應有之
保價金,扣除已貸款(含息)及墊繳保費金額後
之餘額範圍內核貸之。
貸放時:
借:壽險貸款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壽險貸款
應收利息
利息收入
2.計算應收利息時: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3.自動解約:
保戶以壽險保單為質借款後,如未按期繳納續期
保費及貸款利息,當該保單之貸款本息大於現金
解約價值,於失效時,應編製傳票入帳。
借:解約金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
貸:壽險貸款
利息收入
應收利息
三、減損之會計處理依照相關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 分紅保單之處理:收入、支出與投資交易等處理依照前
述各項規定辦理,另有關年度決(結)算及紅利分配詳
附錄一。
圖表附件:
第八章 會計資料之電腦處理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會計資料之電子方式處理係指使用電腦(即電子計算機)處
理會計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如係部分使用,就其使用部分
適用本規定,未使用部分仍依本章第二節普通會計事務之處
理有關規定辦理。在試行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初期,
為避免漏誤,並得以電子方式與人工平行作業。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政府已訂頒管理辦法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會計資料使用電腦處理時,得專設電腦部門或委託外間機構
辦理,但會計部門對於輸入電腦資料之控制及輸出資訊有查
核權責。
第三條 設有電腦部門之機構,其電腦部門組織或工作分配應依系統
設計、電腦操作及資料控制分立之原則辦理,以收內部控制
之效。
第二節 系統設計及程式編寫
第四條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系統設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計科目及其他有關資料之編號。
二、用以輸入資料之憑證或其他表單之設計。
三、用以貯存輸入資料之貯存體設計。
四、用以指揮電子方式操作之程式編寫。
五、輸出報表或其他資訊之設計。
六、資料控制之設計。
第五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之會計資料,應先確定範圍及目標,分析
其原有處理程序,然後在充份利用電子方化特性之前提下,
簡化及改進作業步驟,並注意有關系統之連繫或整體化,以
提高效率並避免重複。例如員工薪資為會計紀錄與人事統計
共同需要之項目,應運用同一憑證輸入,以產生正確劃一之
資訊。
第六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之資料均須先行編定適當號碼,除會計科
目編號參見本制度第二章外,其他有關項目亦會同主管部門
分別予以編號對照備查。
第七條 會計資料之輸入表單,以使用原有傳票或代用傳票為原則,
但為電子方式處理便捷計,得按業務性質另行設計專用傳票
,電子方式操作過程中所產生之各種彙總計算及結帳等表單
亦可供繼續處理之用。
第八條 磁碟、磁帶或其他資料貯存體所貯存之會計紀錄,與會計簿
籍有相同作用,必須能在帳簿規定保存限期內定期或隨時按
需要以一部分或全部印出,並須能與報表及憑證相印證。
第九條 採電子方式列印之報表除應配合電腦性能外,其設計應注意
下列各點:
一、經常性表報之列印依本章第七條之規定處理。
二、內部管理用之報表可引用例外原則只印所需資訊,不必
全部印出。
三、善用電腦快速及大量記憶之特性,編印具有分析性之多
層次報表,以應管理決策之需要,例如保費收入除按險
別列計總數外,並按投保人年齡、職業及性別等條件分
別列報。
第十條 系統設計完成後應作成說明書及程式規範,以供編寫程式之
用。程式係用電腦所能識別之語言指揮電腦執行任務之指令
,其內容應包括資料輸入、資料貯存、資料轉移、算術運算
、邏輯比較及資訊輸出與列印方式等事項。
第十一條 採電子方式處理輸入之各項原始資料,應儘可能由電腦查
對其正確與完整性,事先在程式中釐訂檢查及控制方法,
使電腦能在資料輸入時立即核對,避免差誤。
第十二條 程式編製過程中,應逐步採樣試驗,程式完成以正式資料
測試無誤報經認可後始可使用。
第十三條 所有程式均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工作內容說明書。
二、工作流程圖。
三、程式表。
四、作業人員手冊。
五、編印報表之樣本。
第十四條 因業務變更而須修改或取消原用程式時,應依照規定程序
報經核准,並將起用與停用原因及日期予以紀錄。
第三節 資料控制
第十五條 採電子方式處理輸入之原始資料之控制應由會計部門會同
有關部門共同辦理,以期適時產生正確合用之報表或其他
資訊。
前項有關部門係指與該項資料有關之經辦部門、會辦部門
及電腦部門。
第十六條 經辦部門及會計部門對於記載原始資料之各項憑證應負責
任如下:
一、所填項目是否完備。
二、填寫有無錯誤。
三、是否按時填送。
第十七條 會計部門收到經辦部門送來憑證後,應即處理如下:
一、審查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二、根據合格之原始憑證編製傳票,如該項原始憑證係代
用傳票,則查對與會計有關之編號並加填有關之資料
。
第十八條 在處理會計資料之過程中如發現因輸入憑證或表單內容不
符發生錯誤或於處理完畢後始發現錯誤時,應經正常審核
過程後據以更正。
第十九條 凡電腦處理之資料及所產生之報表均應妥為保管及保密,
非經適當授權核准,不得複製或外洩。
第四節 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檔案包括下列各項:
一、供輸入資料之各種憑證,如傳票。
二、資料貯存體,如卡片、磁碟及磁帶等。
三、系統說明書、程式表、工作流程圖及各種作業手冊。
四、電子方式所印報表、帳冊及其他資訊。
第二十一條 前條各種檔案均應妥為保管,其保存年限依有關法令之
規定。資料貯存體所貯資料已印有帳表保存者,其保存
年限得視管理上之需要自行決定,卡片所載資料已讀入
磁帶、磁碟等貯存體者亦同。
第二十二條 記有會計資料之貯存體為避免原有紀錄因操作錯誤而受
破壞及其他意外災害,應另複製一套分置他處保存,以
策安全。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第九章 分離帳戶會計處理準則
第一節 人身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
前言
爰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規定,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
,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除該管理
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辦理,特訂定本
準則。
一、會計處理準則:
1.人身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會計處理,應依本準則、「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
有關法令辦理之。
2.會計科目設立:
(1)會計科目設計原則:
專設帳簿之會計科目依其性質設資產、負債、收入、
費用等科目,同時為了達到與保險人之其他帳務科目
分開設置的目的,各科目之編號依各公司之需要自行
編列,以能迅速編製主管機關或公會所需之各項表報
為原則。
(2)專設帳簿之會計科目說明如下:
銀行存款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參照人壽保險業
會計制度範本。
其他應收款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應收利息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預付稅款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分離帳戶保險價值準備–保險合約 凡人身保險業履
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規定之「
投資型保險契約」,其提存之保單價值準備屬之。
分離帳戶保險價值準備–投資合約 凡人身保險業履
行「非保險合約(即投資合約)」之「投資型保險契
約」,因合約所收取或支付之對價,投資資產之評價
及提存之保單價值準備屬之。
其他應付款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保費收入 定義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分離帳戶保險價值準備淨變動–保險合約 凡人身保
險業履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40 號「保險合約」規
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提存之保單價值準備淨
變動屬之。
利息收入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
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者,定義參照人壽
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分離帳戶調整收入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
號「保險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資產
淨值小於人壽保險業履行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之差額
屬之,為收入科目。(保單帳戶價值非以資產價值百
分之百計算商品適用,如:穩定收益帳戶 SVF。)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
號「保險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產生者,
定義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處分投資收益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
保險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產生者,定義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兌換收益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
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產生者,定義參照
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保險賠款與給付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
「保險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產生者,定
義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解約金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
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保險契約失效或
贖回時給付之解約退還款屬之。
分離帳戶調整支出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
號「保險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資產
淨值大於人身保險業履行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之差額
屬之,為費用科目。(保單帳戶價值非以資產價值百
分之百計算商品適用,如:穩定收益帳戶 SVF。)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
號「保險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者,定義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處分投資損失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
保險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者,定義參照
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兌換損失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
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者,定義參照人壽
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管理費支出 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
險合約」規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者,定義依保險
契約約定由要保人支付與保險公司之報酬屬之。
3.會計處理:
(1)投資合約(即非保險合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附錄二第 19 段說
明,對於分類為投資合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產生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其會計處理屬於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 34 號之適用範圍,對於保險人所收取
或支付之對價,應按實務上之「存款會計」處理,
認列金融負債與金融資產,而非認列為收入或費用
。例如:金融資產之處分、續後評價等交易與原始
成本之差異將不入損益科目,而以「分離帳戶保險
價值準備-投資合約」科目表達。
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附錄二第 20 段說
明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上述投
資合約若未產生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則應適用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2 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
則」。若前置費用與帳戶管理服務費等具有未來經
濟效益,且勞務非於當期一次履行者,於「公司帳
戶」應先認列為「遞延手續費收入」,再依服務提
供期間之經過,加以攤銷認列「手續費收入」;且
其相關支付之增額交易成本,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
一致原則,也應認列為「遞延取得成本」,並分期
攤銷至「其他營業成本」。
投資合約中收取屬於基本保險組成要素之收入,例
如保險成本(Cost of Insurance) ,符合第四十
號公報規定,於公司帳認列保費收入;同時認列負
債準備之相關科目。
(2)保險合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金融資產原始衡量
企業原始認列金融資產時,其交易成本於原始認列
時可作為原始成本或當期費用。
處分金融資產
處分金融資產金額與成本之差額,為處分投資損益
。
金融資產之續後評價
編製財務報表時,分離帳戶中金融資產之評價處理
,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公平價值評價。若公平價值
小於成本,即金融資產評價損失;若公平價值大於
成本,即金融資產評價利益,企業得依實務上之需
要於次月初作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之迴轉分錄。
(3)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其交易事項以原幣別入帳
並於記帳憑證上註明幣別,編製財務表時以即期匯率
換算新台幣。
4.報表編製:
(1)分離帳戶之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科目應單獨列示
,不併入保險人之其他帳務科目。
(2)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專設帳簿資產應依相關法令
編列資產明細。
二、交易分錄:
(以下於「交易事件」之說明分別以「投資」代表「投資
合約」之處理說明,「保險」代表「保險合約」之處理說
明。)
第二節 人身保險業銷售勞工退休金條例企業(個人)年金保險
前言
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
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身保險業經營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
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故將與該保險有關之
資產、負債及損益科子目分設於專設帳簿,並與人身保險業其
他資產分開單獨管理,特訂定本準則。
一、會計處理準則:
1.人身保險業銷售勞工退休金條例企業(個人)年金保險
會計處理,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2.會計科目設立:
(1)會計科目設計原則:
專設帳簿之會計科目依其性質設資產、負債、收益、
費用等科目,同時為了達到與保險人之其他帳務科目
分開設置的目的,各科目之編號依各公司之需要自行
編列,以能迅速編製主管機關或公會所需之各項表報
為原則。
(2)專設帳簿之會計科目說明如下:
銀行存款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參照人壽保險業
會計制度範本。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
本。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
本。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
本。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
本。
應收利息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其他應收款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
本。
其他應付款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分離帳戶保險價值準備 凡人壽保險業履行契約之保
險價值準備屬之。
分離帳戶調整負債 凡資產淨值與人壽保險業履行契
約之保險價值準備之差額屬之,為負債科目。
保費收入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利息收入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收回分離帳戶保險價值準備 凡依規定收回簽單業務
之保險價值準備屬之。
分離帳戶調整收入 凡資產淨值小於人壽保險業履行
契約之保險價值準備之差額屬之,為收入科目。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處分投資收益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兌換收益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保險賠款與給付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提存分離帳戶保險價值準備 凡依規定提存之保險價
值準備屬之。
分離帳戶調整支出 凡提存資產淨值大於人壽保險業
履行契約之保險價值準備之差額屬之,為費用科目。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處分投資損失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兌換損失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行政費用 凡依保險契約約定支付予保險人之報酬屬
之。
所得稅費用 參照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3.會計處理
(1)金融資產原始衡量
企業原始認列金融資產時,其交易成本於原始認列時
可作為原始成本或當期費用。
(2)處分金融資產
處分金融資產金額與成本之差額,為處分投資損益。
(3)金融資產之續後評價
編製財務報表時,分離帳戶中金融資產之評價處理,
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公平價值評價。若公平價值小於
成本,即金融資產評價損失;若公平價值大於成本,
即金融資產評價利益,企業得依實務上之需要於次月
初作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之迴轉分錄。
4.報表編製
(1)分離帳戶之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科目應單獨列示
,不併入保險人之其他帳務科目。
(2)依實施辦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
編列各項書表送交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備查,並於年
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提交總報告。
二、交易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