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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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
圖表附件: |
一、通路報酬之定義
保險業因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基金)而從境外
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取得之通路報酬如下:
(一)通路服務費分成: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
理費、管理費、分銷費等合計收入之分成比率。
(二)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或提供保險業向要保
人進行基金產品說明及商品簡介等任何說明及活動;及為提升保險
業所屬人員針對基金產品說明能力及瞭解該類商品性質,贊助或提
供保險業教育訓練。
(三)其他行銷贊助(如:印製對帳單、投資月刊、理財專刊或一次性行
銷推動獎勵等)。
二、揭露格式說明
基金通路報酬之揭露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依同一保險商品之各檔基金應統一揭露於同一份表單說明,其中若
屬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且通路服務
費分成上下限相同之基金,除得不列示基金名稱外,亦可將該通路
服務費分成合併於同一欄位表示。
(二)報酬類型及揭露內容詳如附表範本格式。
(三)通路服務費分成之揭露方式:
依保單銷售時之實際費率上下限揭露(可無條件進入到整數),並
加註說明上述通路報酬係均由基金公司原本收取之經理費、管理費
、分銷費等相關費用中提撥部分予保險公司,故不論收取與否均不
影響基金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投資人實際支付之費用。
(四)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揭露方式如下:
1.保單銷售時可確定金額:如係提供一筆贊助金者,雖無須分攤至
個別基金,但應揭露總金額。
2.保單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3.範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贊助或提供
之茶點費、講師費(不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
金機構內部員工講師)、場地費(不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
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保險業之公司內部場地)、保險業員工參
與教育訓練之交通費及住宿費等合理必要費用。
4.揭露門檻:贊助金額高於第三點第一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五)其他行銷贊助之揭露方式:非屬行銷推動獎勵之報酬與推動時可確
定金額之一次性行銷推動獎勵,可將各項報酬合併為單一總金額揭
露即可,惟贊助金額高於第三點第二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但
若屬一次性行銷推動獎勵,且於推動時無法確定金額者,可揭露費
率級距,並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列於表格下方。
(六)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得以列表說明或併銷售文件等方式使要保人清楚
了解,其中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揭露事項至少應包含通路服務費分成
。
(七)要保人須簽名或蓋章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內容;並僅於
要保時進行揭露,除有第四點變動通知之情形外,保險業毋需就後
續定期保費投資、基金轉換及彈性保費投資等作業另作通知。
(八)保險業應就保險商品所連結之基金,依下列方式之一揭露通路服務
費分成費率:
1.按季以對帳單或其他相當文件揭露;
2.於公司網站揭露。
圖表附件:
三、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費用與其他行銷贊助費用應揭露門檻
保險業就同一基金管理機構之基金,自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
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所獲得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
金額,以每一會計年度合計核算,同一年度內預估及累計贊助費用已
逾新臺幣五佰萬,於銷售時應以第二點方式揭露,就已持有基金之投
資人應以第四點方式通知其變動。
保險業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所收取之其他
行銷贊助費用應分別計算,並按每一會計年度合計核算,於金額達新
台幣一佰萬元時分別揭露之。
四、揭露內容變動之通知
有關告知內容如有變動應通知要保人:
(一)變動之認定:如修正保險契約約定涉及連結標的變動、通路報酬變
動、保險業適用之費率級距變動、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年度
贊助費用或其他行銷贊助費用逾揭露門檻,致保險業就個別基金收
受之通路報酬變動者,應通知要保人。
(二)通知時點:變動後三個月內應通知要保人。
(三)通知方式:得採公開網頁、電子郵件、簡訊、專函、對帳單等文件
或其他要保人同意之方式為之。
(四)通知對象:以通知時持有該保單之要保人為限。
五、書件保存方式
要保人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之紀錄,其保存方式及期限,
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