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 | 保險申訴綜合評分值不計件標準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 
一、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項各款不受理案件之情形者: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 30 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金保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
      仲裁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二、申請評議前已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之案件(含保險公司代理客戶訴訟
    或參加訴訟)
    三、因同一事實已和其他保險公司進行訴訟或仲裁
    四、逾請求權時效,經保險公司主張且符合法令規定者
    五、學生團體保險(含各級學校)
    六、申請評議案件於評議中心發函金融服務業提出陳述意見前,申請人已
    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撤回評議申請者(撤回評議方式由評議中心
    依個案情形實質認定)。
    七、案件經評議決定認為金融服務業無需給付或申請人之請求無理由者。
    八、保險公司參與調處(含調處成立及調處未成立)之申請評議案件計件
    0.5 件;保險公司不參與調處且經評議決定為申請人請求有理由之申
    請評議案件計件 1.5  件。
    九、保險詐欺(經確認於檢警調偵辦中或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處理中)
    十、申請評議前業經向保險局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之案件。
    十一、其他(述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