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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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
一、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之定義
(一)「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係指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
提繳保險費之年金保險,其被保險人為勞工本人。
(二)「勞退個人年金保險」,係指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自動轉換為
以勞工本人為要保人之年金保險。
二、退休金金額之計算
(一)被保險人依契約約定之年齡(不得低於 60 歲)請領退休金時,其
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應以請領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
依據當時之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個月可領取之月
退休金金額;其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以請領日時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一次給付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請領期間第二個月開始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前一個
月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乘以當月「調整係數」而得之。
(三)前項所稱「調整係數」不得低於(1 +最近一次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12)除以(1 +預定利率/12)。本項調整係數有變動時,保險
公司應以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
三、預定危險發生率
計算月退休金金額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依月退休金請領之日當時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年金生命表為基礎。
四、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
(一)宣告利率
保險公司於送審商品時,應於條款中訂明宣告利率之標準,且不得
為負值。
保險公司於銷售商品後,應定期檢視其所定之宣告利率水準符合「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
(二)預定利率
計算第一次月退休金金額之預定利率不得低於當時最近一次之最低
保證收益率。
保險公司訂立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時,應考量公司相關資產配置計
畫下,可能之投資報酬率及公司合理利潤等因素,並應於送審商品
時,檢附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之訂定依據等相關資料.
五、月退休金累積期間行政費用(含預定附加費用率)與轉換費用標準
(一)保險公司經營勞退企業或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業務之費用,於投資報
酬率與宣告利率之差額中反應,不得再收取勞退企業或勞退個人年
金保險業務之費用。
(二)保險公司經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業務時,若因要保人與他保險公司
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得收取勞工變更保險公司所衍生之費
用,該費率由公司自行訂定,但不得高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總額之 2
%,並應明訂於契約條款中。
(三)保險公司收取非因前項事由而轉換保單所衍生之費用,由公司自行
訂定,但以新臺幣 500 元為上限,並應明訂於契約條款中。
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行政費用(含預定附加費用率)之訂
定依據等相關資料;辦理保單轉換作業時,應檢視其扣除相關行政
費用(含預定附加費用率)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符合「勞工退休金
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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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退休金金額之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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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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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責任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