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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保全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第 7 條
七、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推播通知作業處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 制度,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前項作業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風險控管及控制措施: (一)身分驗證: 1.網頁或 APP 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網路與 首家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 證程序。 2.行動服務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首家保險公 司業務人員見證為申請人本人,並請其填寫相關行動服務聲明暨 同意書,收齊相關證明文件等事項,始可進行申辦。 3.保戶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或行動裝置方式辦理本業務時,首家公司 應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或「保險業經營行動服 務自律規範」之身分驗證方式對保戶進行身分驗證。 (二)個資同意: 申請人於首家保險公司申請,需同意「保全契約變更申請轉送暨個 資蒐集同意書」之內容,並選擇同意轉收之保險公司。 (三)申請條件控管: 1.申請人同意授權首家保險公司將其所提供申請保險契約變更項目 相關資料,傳送至其所同意之轉收保險公司,以申請與前相同項 目之要保人基本資料契約變更。 2.轉收保險公司以首家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合作保險公司為授 權對象。 3.首家保險公司審核相關資料後,應於契約變更完成日起之次一個 工作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公司,惟如不符契約變更申請要件或 轉送範圍者,即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業。 (四)資料傳輸與資訊安全: 1.本業務運用區塊鏈技術防止檔案遭竄改。 2.壽險公會共享平台留存資料傳輸與接收紀錄,保險公司得隨時透 過區塊鏈技術檢視紀錄與傳送狀態。 3.資料及檔案之傳輸與儲存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之資訊安全防護相關 規範辦理。 4.針對所傳輸或儲存之申請人個人資料或敏感資料,壽險公會及保 險公司應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 5.保險公司應監控並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遇事件發生時, 相關單位及人員依循通報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