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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第 5 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成年,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 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 項撤銷登錄處分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 規定報名。 各有關公會得考量保險市場發展情形,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 保險種類之業務員資格測驗。 前二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一條 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處分者,不受第一項有關學歷 之限制。
第 11 條
第四條之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辦之。 業務員從事第四條所定應通過特別測驗之保險招攬前,應通過前項測驗機 構舉辦之特別測驗,並由所屬公司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向各有關公會辦 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業務員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處分者,應 依前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並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