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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第 12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36 條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七 日前通知勞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