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信託業與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第 6 條
業務人員應具備「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
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資格,並由信託業代為向信
託公會辦理審定登錄程序。
業務人員應參加信託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或信託業舉辦之保
險金信託相關職前訓練,累計三小時以上;及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達三
小時以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初次登錄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並於登錄期
間內參加在職訓練。
二、註銷全部登錄未滿二年再登錄之業務人員,應補足未完成之在職訓練
後辦理登錄,並於登錄期間內參加在職訓練。
三、註銷全部登錄滿二年再登錄之業務人員,應補足未完成之在職訓練課
程後辦理登錄,並於登錄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於登錄期間內參加
在職訓練。
四、遭撤銷登錄之業務人員,會員單位如擬辦理登錄,應於不受理登錄期
間屆滿後,補足未完成之在職訓練課程後辦理登錄,並應於登錄後半
年內參加職前訓練,於登錄期間內參加在職訓練。
業務人員所屬保險經紀人公司與複數信託業簽訂合作推廣契約之情形:
一、各信託業與保險經紀人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後,均應依第一項規定
,為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人員向信託公會辦理審定登錄,終止合作
推廣契約時亦均應辦理註銷。
二、業務人員訓練課程之安排,應由信託業為之,第二項職前訓練或在職
訓練,其期間計算應自該業務人員首次由信託業向信託公會辦理審定
登錄時起算。
三、業務人員於本項第二款訓練課程有效期間內,新增登錄與其他信託業
合作推廣時,得無須重複參加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