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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 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 13 條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 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 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 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九條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3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 年定期存款利率,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 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 收益率。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 各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第一年度: 一、每月已繳保險費及移轉退休金之和。 二、加計每月保險費及移轉退休金自本公司收到之日起至年底(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年度初(一月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每月已繳保險費及移 轉退休金之和。 二、加計前款年度初(一月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 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三、加計當年度每月保險費及移轉退休金自本公司收到之日起至年底(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有 第十五條之情事者,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所稱「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係指依約定之宣告利率除以三百六十 五所得之值。
第 10 條
最低保證金額的計算 各被保險人之最低保證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第一年度: 一、每月已繳保險費及移轉退休金之和。 二、加計每月保險費及移轉退休金自本公司收到之日起至年底 (十二月三 十一日) 止,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年度初 (一月一日) 之帳戶最低保證金額與當年度每月已繳保險費及 移轉退休金之和。 二、加計前款年度初 (一月一日) 帳戶最低保證金額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 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三、加計當年度每月保險費及移轉退休金自本公司收到之日起至年底 (十 二月三十一日) 止,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但如有第十五條之情事者,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所稱「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係指依約定之最低保證收益率除以三 百六十五所得之值。
第 14 條
被保險人退休金金額的計算 被保險人在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可領取之第一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退休金 請領之日前一日各該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按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 金生命表計算之月退休金金額。 前項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因保險費提繳時差而未算入之部份,視為已 提繳,若要保人屆期未提繳者,應由該被保險人退休金金額中沖還。 月退休金請領期間第二個月開始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前一個月可領 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乘以當月「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三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 (1 +最近一次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12) 除 以 (1 +預定利率 /12) 。本項調整係數有變動時,本公司應以約定方式 通知被保險人。 本契約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每OO個月 (最高三個月) 給付一次。 被保險人年滿OO歲 (不得低於六十歲) 且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時,本公 司改依請領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其後所繳金額,本公司應無息核發給受益人。
第 15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移轉 本契約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符合下列事由之一始得移轉: 一、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二、被保險人離職。 三、被保險人選擇變更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前項各款事由發生時,本契約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一)被保險人選擇參加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者,於閉鎖期屆滿後,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至他保險人之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 用後全數辦理移轉。如未申請者,本公司應將該被保險人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留存於本契約,其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二)被保險人未選擇參加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者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留存本契約。若被保險人不同意者,於閉鎖期 屆滿後,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 指定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轉換費用後全數辦理移轉。 二、被保險人離職: 被保險人離職時,本公司應將該被保險人轉成本公司勞退個人年金保 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並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轉入該勞 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被保險人並得於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之閉鎖 期屆滿後,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指定之勞退 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全 數辦理移轉。 三、被保險人選擇變更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要保人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選擇變更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時,於閉 鎖期屆滿後,該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全數辦理移轉。 前項各款情形,本公司應於符合各款約定,且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完成移轉。移轉完成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 行終止,其後若有應由本公司負責收取之未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於收取 後,轉交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指定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依本條移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移轉日前一日所計算之金額。被保險 人對於第二項所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如有疑義時,本公司負說明之責; 若有不足,補足之。 轉換費用附表 ┌──────┬───┬───┬───┬───┬───┬───┐ │ \移轉年度│第 5 │第 6 │第 7 │第 8 │第 9 │第 10 │ │ \ │年 │年 │年 │年 │年 │年以後│ │轉換費用 │ │ │ │ │ │ │ ├──────┼───┼───┼───┼───┼───┼───┤ │保單價值準備│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 │金因第十五條│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 │第二項第一款│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 │約定而移轉時│_% │_% │_% │_% │_% │_% │ ├──────┼───┼───┼───┼───┼───┼───┤ │保單價值準備│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 │金因第十五條│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 │第二項第二、│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 │三款約定而移│_% │_% │_% │_% │_% │_% │ │轉時 │(不超│(不超│(不超│(不超│(不超│(不超│ │ │過新臺│過新臺│過新臺│過新臺│過新臺│過新臺│ │ │幣 500│幣 500│幣 500│幣 500│幣 500│幣 500│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備註:保單價值準備金因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而移轉者,轉換費用 不得高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2%。
第 19 條
被保險人身故其保險金或未支領退休金餘額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益 人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預定 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要保人其 後所繳之保險費,本公司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
第 20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給付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 所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使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 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本公司給付身故受益人該被保險人保 險金之日止,本公司不依宣告利率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後失蹤者,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退休金責任,其有未 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處理;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本公司於補足其間未付退休金金額後,應依契約約定給付退休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