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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第 18 條
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 釐訂時,除其性質經金管會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辦理外,適用本辦法之備查程序。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