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被保險人身故其保險金或未支領退休金餘額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益
人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預定
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要保人其
後所繳之保險費,本公司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
第 20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給付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
所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使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
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本公司給付身故受益人該被保險人保
險金之日止,本公司不依宣告利率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後失蹤者,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退休金責任,其有未
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處理;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本公司於補足其間未付退休金金額後,應依契約約定給付退休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