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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第 20 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 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