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動支審議作業要點 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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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本準備金之用途,以支應銀行業以外金融業有關業法明定有退場處理規定
者為限。
銀行業以外金融業有關業法所定各該業別退場處理機構,其辦理各該業法
所定退場處理事項而有資金不足情形時,得提出動支計畫,報經本準備金
管理機關核准後,動支本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