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二、揭露格式說明
基金通路報酬之揭露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依同一保險商品之各檔基金應統一揭露於同一份表單說明,其中若
屬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且通路服務
費分成上下限相同之基金,除得不列示基金名稱外,亦可將該通路
服務費分成合併於同一欄位表示。
(二)報酬類型及揭露內容詳如附表範本格式。
(三)通路服務費分成之揭露方式:
依保單銷售時之實際費率上下限揭露(可無條件進入到整數),並
加註說明上述通路報酬係均由基金公司原本收取之經理費、管理費
、分銷費等相關費用中提撥部分予保險公司,故不論收取與否均不
影響基金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投資人實際支付之費用。
(四)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揭露方式如下:
1.保單銷售時可確定金額:如係提供一筆贊助金者,雖無須分攤至
個別基金,但應揭露總金額。
2.保單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3.範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贊助或提供
之茶點費、講師費(不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
金機構內部員工講師)、場地費(不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
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保險業之公司內部場地)、保險業員工參
與教育訓練之交通費及住宿費等合理必要費用。
4.揭露門檻:贊助金額高於第三點第一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五)其他行銷贊助之揭露方式:非屬行銷推動獎勵之報酬與推動時可確
定金額之一次性行銷推動獎勵,可將各項報酬合併為單一總金額揭
露即可,惟贊助金額高於第三點第二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但
若屬一次性行銷推動獎勵,且於推動時無法確定金額者,可揭露費
率級距,並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列於表格下方。
(六)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得以列表說明或併銷售文件等方式使要保人清楚
了解,其中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揭露事項至少應包含通路服務費分成
。
(七)要保人須簽名或蓋章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內容;並僅於
要保時進行揭露,除有第四點變動通知之情形外,保險業毋需就後
續定期保費投資、基金轉換及彈性保費投資等作業另作通知。
(八)保險業應就保險商品所連結之基金,依下列方式之一揭露通路服務
費分成費率:
1.按季以對帳單或其他相當文件揭露;
2.於公司網站揭露。
第 4 條
四、揭露內容變動之通知
有關告知內容如有變動應通知要保人:
(一)變動之認定:如修正保險契約約定涉及連結標的變動、通路報酬變
動、保險業適用之費率級距變動、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年度
贊助費用或其他行銷贊助費用逾揭露門檻,致保險業就個別基金收
受之通路報酬變動者,應通知要保人。
(二)通知時點:變動後三個月內應通知要保人。
(三)通知方式:得採公開網頁、電子郵件、簡訊、專函、對帳單等文件
或其他要保人同意之方式為之。
(四)通知對象:以通知時持有該保單之要保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