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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首次申請辦理第六條共同行銷案件,應由金融控股 公司檢具符合前條標準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作業流程及內部控制制度及 內部稽核制度,向本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除增加子公 司或業務項目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外,毋須再申請核准。惟應於變動後之次 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檢具原申請函並附變動事由之說明後,報本會備查 。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本會依法令核准之共同行銷申請案,金融控股公司 無須重新向本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仍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 14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及共用人員、設 備進行他業商品之推介,或交易契約締結或履行以外之行銷相關前置或後 續工作,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且依 各業別法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 核及自行查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共同行銷業務、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及共用人員、設備進 行跨業行銷之作業規範。 二、辦理他業業務之本業機構人員之管理作業守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違 反他業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之懲處規定)。 三、受理客戶申訴之處理程序。 四、本業機構與他業機構處理客戶交易爭議之內部標準程序及責任歸屬權 責分工等作業準則。 五、訂定使用客戶資料之道德規範並加強員工訓練,供員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