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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36 條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七 日前通知勞保局。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保險費不足額繳納或金額錯誤之處理 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與要保人應繳金額不符,或要保人未足額繳納保險 費時,本公司逕依要保人檢附之該月保險費繳納清冊將要保人所繳金額扣 列為被保險人自願提繳之金額後,剩餘金額再按該清冊比例分配為要保人 實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各被保險人所繳保費之金額。 要保人對於前項有疑義時,應提出調整理由及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更正。本公司經查明後,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額時,一併更正結算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