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 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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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 (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
第 3 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時,其運作應考慮下列事項
:
一、指定高階主管負責監督與執行。
二、定義公司所面臨主要風險,風險種類至少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
利率風險與其它具重大影響之風險。
三、訂定各類主要風險之辨識、衡量、監督、控制及報告之秉持原則及方
法。
四、具體說明公司之風險容忍度總額、自有資本、風險資本及監理資本等
項目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