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動支審議作業要點 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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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動支審議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三、本會對於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定情事者提出動支本準備金之申請案件
,得視審查作業需要,邀請申請人到會說明,各該申請案件之審定,
應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並應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逕予退回或不予核准:
(一)申請事項違反法令或虛偽。
(二)申請案件未依本要點備齊相關書件,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
正。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檢附之文件,包括申請動支計畫書、董(理)事會
會議紀錄、本準備金保管專戶(以下稱保管專戶)之開立證明文件、
保管專戶之管理運用及帳務處理等內部作業規範,其中申請動支計畫
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動支事由及法令依據。
(二)申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
(三)申請人自有財源不足以支應處理經營不善之銀行業以外金融業退場
之說明。
(四)歷次申請動支本準備金之實際辦理情形(含歷次受撥款項之管理、
運用及支用情形、賸餘款項繳回情況等)。
(五)申請動支款項之預定支用項目及支用期程。
(六)其他經本會要求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