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 第 4 條 |
---|
保險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法規名稱: | 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 第 4 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