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法令遵循聲明書。
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之授權文件。
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五、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與程序。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有新增或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