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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保險風險測試自律規範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第 4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前條再保險契約之顯著保險風險測試作業,應訂立內部處 理程序,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測試再保險契約範圍。 (二)測試流程。 (三)負責單位與授權範圍。 (四)測試方法。 (五)顯著保險風險標準。 (六)再保險契約安排動機及目的。 (七)文件保存。 前項第五款顯著保險風險標準之門檻或臨界值應符合國際慣例之最低門檻 水準或合理商業實質原則。 第一項內部處理程序應報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