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有限合夥事業自律規範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第 3 條
各會員公司從事第二條投資時,應訂相關投資之作業規範,並經董事會或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通過或核准,外國保險業得由其授權機構為之;修
正時亦同。
前項相關投資之作業規範,應有風險管理單位、稽核單位及法令遵循單位
參與訂定或修正,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原則與方針:應包括投資策略並記載投資產業及制定具體投資準
則。
二、內部控制制度:
(一)投資前之盡職調查:至少應包括被投資對象選擇標準、被投資對象
財務報告(設立未滿一年者,其財務計畫)、投資政策、管理團隊
資歷、過去投資績效、投資產業前景、利害關係人查詢、內控機制
及利益衝突防範機制。
(二)前目投資前之盡職調查,被投資對象若屬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內容
至少尚應包括下列項目:
1.基金之主要條款(包含:收費機制、存續期間、投資期間、投資
限制、基金規模上限、基金績效評估方式與機制等)。
2.基金之會計制度、評價方式與機制。
3.對投資人定期提供資訊之頻率與項目。
(三)與被投資對象簽訂之契約或協議之檢核協商機制。
(四)投資核決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
(五)投資後管理:
1.檢視被投資對象對其直接或間接所投資事業不得有介入經營權之
爭之情事。
2.定期檢視被投資對象之投資範圍是否符合相關規範,及應採行因
應措施之評估及規劃。
3.訂定風險管理機制:控管項目應包含定期審視被投資對象之財務
報告、更新基金投資帳務明細、追蹤投資績效,以掌握基金狀況
。
三、內部稽核制度。
四、執行單位應定期向高階主管呈報投資狀況及績效。
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定期向董(理)事會或其授權單位報告投資狀況
及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