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9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第 49 條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辦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
各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五)及判斷標準,
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保費續
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隨機投資
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之依據及
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第 51 條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時文件,且
應載明各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五)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之加值給付條件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
四十九點之規定。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