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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第 3 條
三、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之受託對象, 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且其管理基金之資產(含辦理 對境內外專業投資機構客戶具運用決定權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 所管理之資產)及全權委託資產不得少於新台幣十億元。 (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 ,且其管理全權委託資產不得少於新台幣十億元。 (三)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1.成立滿三年。 2.管理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五十億美元。 (四)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期貨經理 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開業成立滿一年。 2.期貨經理事業管理全權委託之資產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億元。 保險業選任全權委託投資之受託對象時,應考慮風險分散及其經營績 效,並以其企業集團已在台設立營業據點或辦事處者為優先考慮,以 確保保險業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