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第 5 條
五、各會員公司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含受理法院、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解繳客戶扣押款項等財產)時,得依成本酌收作業費;但刑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
法之查詢案件不予收取。
前項作業費之收取標準如下:
(一)電腦自動產出之資料(指內容無須經人工篩選、彙整、編輯、重製
而得自動產出之資料):
依各會員公司成本結構、處理之難易程度、郵寄費用及人力投入情
形等之差異,由其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戶最低收費新臺幣
五十元,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二)非電腦自動產出之資料(指內容須經人工篩選、彙整、編輯、重製
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各類書面之單據、傳票、帳冊、契約狀況一
覽表及保險契約書):
依各會員公司成本結構、查詢資料之屬性、處理之難易程度、郵寄
費用及人力投入情形等之差異,由其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
戶收費最低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但單一
查詢案件超逾四名對象者,仍以四人計收費用。
(三)批次查詢案件:
1.有備妥磁片(或其他儲存載體)者:
(1)未達一千名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三百元。
(2)一千名以上未達五千名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八百
元。
(3)五千名以上未達一萬名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
(4)一萬名以上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2.如未備妥磁片(或其他儲存載體)而須由各會員公司人工登打資
料者,由各會員公司依其額外耗費成本酌予加收費用,惟每一對
象不得逾新臺幣十元。
3.公務機關之批次查詢如未訂定統一查詢格式,而須各會員公司按
查詢個案交由資訊人員個別設計程式者,各會員公司得依個案額
外耗費之成本酌予加收費用。
(四)解繳客戶扣押款等財產:
依各會員公司成本結構、郵寄費用等之差異,由其自行訂定收費標
準,惟每一對象收費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但如為繼續性之扣
押款得按次計收。
各會員公司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如因客戶於各會員公司無現
仍有效之保險契約者,各會員公司仍得在新臺幣一百元範圍內收取查
詢作業費。
第二項第一、二款查無客戶資料(指非各會員公司客戶之情形)或第
四款解繳案款未滿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之案件,免予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