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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46-1 條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 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 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 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 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 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 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 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6-5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之運用,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限制: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 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二、不得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五、投資對象: (一)綠能科技:太陽光電產業、LED 照明光電產業、能源風火輪產業( 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生質燃料、風力發電、電動車輛) 。 (二)亞洲矽谷:「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 」為兩大主軸,本案即以物聯網產業為對象,包含感測物件、網路 傳遞、資料蒐集及應用服務等領域。 (三)生技醫藥:包含生技醫藥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生技醫藥產業涵蓋 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與醫療器材產業三大領域;健康福祉產業 包括健康促進及養生福祉二大領域。 (四)國防產業: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國防需求之產業,以航太、造艦及 資安為主。 (五)智慧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如: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虛 實整合、精實管理、3D 列印、感測器等),使其具備故障預測、 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或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者。 (六)新農業:農林漁牧業及其加工製造業、服務業、機械設備製造業、 機械設備租賃業、批發業等。 (七)循環經濟:從事能源資源整合供應及廢棄物循環利用之行業,包括 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產製再生產品、取代製程原料及由原料供應商逆 向回收再製成原料等循環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