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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59 條
五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 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各保 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 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CTE65 。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各項精算 假設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若採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所頒訂之第 21 號評估手冊( VM-21:Requirements for Principle-Based Reserves for Variable Annuities)規定者,應說明額外標準預測金額計算方 式及其所採各項精算假設及資產模型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