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第 6 條
六、固定準備金之提存及沖抵方式:
(一)提存方式:應以當月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乘以固定提存比率,提存
固定準備金。
(二)沖抵方式:人身保險業於波動準備金不足沖抵時,得以波動準備金
不足沖抵之額度,沖抵固定準備金。
(三)沖抵下限:固定準備金每月期末餘額不得低於零。
(四)累積上限:為當月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乘上百分之十。
(五)提存比率:
1.波動準備金提存及沖抵比率為百分之一百者,為萬分之十。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管保財字
第一一四○四九二四八一一號令者,為萬分之十二點五。
2.波動準備金提存及沖抵比率為百分之五十者,為萬分之五。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管保財字
第一一四○四九二四八一一號令者,為萬分之七點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