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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第 6 條
六、固定準備金之提存及沖抵方式: (一)提存方式:應以當月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乘以固定提存比率,提存 固定準備金。 (二)沖抵方式:人身保險業於波動準備金不足沖抵時,得以波動準備金 不足沖抵之額度,沖抵固定準備金。 (三)沖抵下限:固定準備金每月期末餘額不得低於零。 (四)累積上限:為當月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乘上百分之十。 (五)提存比率: 1.波動準備金提存及沖抵比率為百分之一百者,為萬分之十。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管保財字 第一一四○四九二四八一一號令者,為萬分之十二點五。 2.波動準備金提存及沖抵比率為百分之五十者,為萬分之五。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管保財字 第一一四○四九二四八一一號令者,為萬分之七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