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保全/理賠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第 3 條
三、保戶申請「保全聯盟鏈」服務之案件,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能適
用本業務:
(一)申請人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要保人本人為限。
(二)險種以有效個人人身保險契約為限,並排除旅行平安保險、團體保
險及待記名式保單。
(三)申辦項目以下列要保人個人基本資料變更為限:
1.姓名
2.身分證統一編號
3.地址
4.電話
5.電子郵件信箱
保戶申請「理賠聯盟鏈」服務之案件,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能適
用本業務:
(一)申請人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被保險人本人為限。
(二)險種以有效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的醫療保險金
給付(日額型、實支實付型)、失能及重大/特定傷(疾)病保險
金為限,並排除旅行平安保險、團體保險及待記名式保單。
保戶申請前二項服務所需文件,仍需視實際申請內容情形而定。
「保全聯盟鏈」及「理賠聯盟鏈」應由保險業指定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