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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四、告知事項主要係指對被保險人職業、身體狀況等之書面詢問事項,人 壽保險之問項內容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職業及兼業 (二)被保險人目前之身高體重 (三)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 查或治療?(亦可提供檢查報告代替回答) (四)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五)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高血壓症(指收縮壓 mm舒張壓 mm以上)、狹心症、  心肌梗塞、心肌肥厚、心內膜炎、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  、主動脈血管瘤。 2.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腦動脈血管瘤、腦動脈硬化 症、癲癇、肌肉萎縮症、重症肌無力、智能障礙(外表無法明顯 判斷者)、巴金森氏症、精神病。 3.肺氣腫、支氣管擴張症、塵肺症、肺結核。 4.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PT、GOT值超過 以上)。 5.腎臟炎、腎病症候群、腎機能不全、尿毒、腎囊胞。 6.視網膜剝離或出血、視神經病變。 7.癌症(惡性腫瘤)。 8.血友病、白血病、貧血(再生不良性貧血、地中海型貧血)、紫 斑症。 9.糖尿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肢端肥大症、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 下、甲狀腺或副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10.紅斑性狼瘡、膠原症。 11.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六)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2.食道、胃、十二指 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大腸炎、胰臟炎。 3.肝炎病毒帶原、肝膿瘍、黃疸。 4.慢性支氣管炎、氣喘、肺膿瘍、肺栓塞。 5.痛風、高血脂症。 6.青光眼、白內障。 7.乳腺炎、乳漏症、子宮內膜異位症、陰道異常出血(女性被保險 人回答) 。 (七)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 (八)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九)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女性被保險人回答)
第 5 條
五、健康保險告知事項之內容,不論採附加於人壽保險主契約或單獨以主 契約方式銷售,除得依前點人壽保險要保書之規定辦理外,如因配合 保險商品特性需要,需加列詢問內容時,得由保險人自訂,但所詢疾 病名稱應力求清楚,不得以概括方式列示(如呼吸系統疾病、其他不 知名之疾病或症狀等)。
第 6 條
六、傷害保險要保書告知事項之問項內容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職業及兼業。 (二)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高血壓症(指收縮壓  mm舒張壓 mm以上)、狹心症、 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2.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癲癇、智能障礙(外表無法 明顯判斷者)、精神病、巴金森氏症。 3.癌症(惡性腫瘤)、肝硬化、尿毒、血友病。 4.糖尿病。 5.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6.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 (三)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請勾選): 1.失明。     □是,□否 2.是否曾因眼科疾病或傷害接受眼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且一目視力經矯正後,最佳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三以下。     □是,□否    3.聾。     □是,□否 4.是否曾因耳部疾病或傷害接受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且單耳聽力喪失程度在五十分貝(dB)以上。     □是,□否    5.啞。     □是,□否 6.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障害。 □是,□否 7.四肢(含手指、足趾)缺損或畸形。 □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