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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3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第 8 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 行為: 一、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 和回答相關問題。 二、就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保險業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