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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保險業董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 和回答相關問題。 二、就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保險業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非現行
第 24 條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 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 一、相關法令遵循。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 三、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四、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另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應含資產 配置計畫執行情形。 五、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應含費用(率)適足性。 六、各類商品集中度風險分析。 七、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精算假設(包含保單脫退率及新錢投資報酬 率)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主管機關所定偏離程度較大者。 前項各款之檢視結果如有作必要之調整修正,其內容應簽奉總經理核可後 ,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