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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選擇性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第 8 條
八、過渡期內資本適足率應依以下方式計算: (一)計算時點以符 t 表示,代表過渡期間之年度末。t 為零時,係指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之基準日。 (二)資本適足率 1.「過渡前資本適足率」: 2.「過渡後資本適足率」: (三)過渡後風險資本 (四)過渡後自有資本 1.「過渡後自有資本」: 2.「自有資本調整總數」: 3.「自有資本適足調整數」: 4.「自有資本適足達成比例」: 5.「自有資本適足調整平均數」: 6.「自有資本超額調整數」: 7.「自有資本超額調整平均數」: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第 6 條
六、固定準備金之提存及沖抵方式: (一)提存方式:應以當月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乘以固定提存比率,提存 固定準備金。 (二)沖抵方式:人身保險業於波動準備金不足沖抵時,得以波動準備金 不足沖抵之額度,沖抵固定準備金。 (三)沖抵下限:固定準備金每月期末餘額不得低於零。 (四)累積上限:為當月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乘上百分之十。 (五)提存比率: 1.波動準備金提存及沖抵比率為百分之一百者,為萬分之十。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管保財字 第一一四○四九二四八一一號令者,為萬分之十二點五。 2.波動準備金提存及沖抵比率為百分之五十者,為萬分之五。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管保財字 第一一四○四九二四八一一號令者,為萬分之七點五。
第 8 條
八、人身保險業每年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強化準備,其計算金 額應依計算方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之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各月國外投資總額扣除外幣收付之非投 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負債及未避險且非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 票與基金之平均值乘上當年度避險比率差額,再乘上指定避險成本率 之金額。 當年度依第六點提存固定準備金之稅後金額於依第七點第二項扣抵後 之剩餘金額,得作為本點特別盈餘公積之扣除額。 當年度非依法令強制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自主辦理現金增資之金額 ,得作為本點特別盈餘公積之扣除額。 人身保險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不足轉列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強化 準備者,應於以後年度補提之,未於次一年度補提足應提金額者,主 管機關除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 改善外,並得視情況,令其就應提列金額辦理增資,並得限制其資金 運用範圍。 本點特別盈餘公積僅得迴轉用於盈餘轉增資,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外,不得用以發放現金股利。 人身保險業每年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強化準備之額度,除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納入董監事酬勞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