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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被保險人身故其保險金或未支領退休金餘額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益 人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預定 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要保人其 後所繳之保險費,本公司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
第 20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給付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 所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使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 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本公司給付身故受益人該被保險人保 險金之日止,本公司不依宣告利率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後失蹤者,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退休金責任,其有未 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處理;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本公司於補足其間未付退休金金額後,應依契約約定給付退休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