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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退休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年滿OO歲 (不得低於六十歲) 為退休金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本公司應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四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退休金給付事 宜。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三十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退休金請 領之日,但變更後的退休金請領之日應在被保險人年滿OO歲 (不得低於 六十歲) 之日以後。
第 15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移轉 本契約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符合下列事由之一始得移轉: 一、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二、被保險人離職。 三、被保險人選擇變更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前項各款事由發生時,本契約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一)被保險人選擇參加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者,於閉鎖期屆滿後,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至他保險人之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 用後全數辦理移轉。如未申請者,本公司應將該被保險人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留存於本契約,其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二)被保險人未選擇參加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者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留存本契約。若被保險人不同意者,於閉鎖期 屆滿後,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 指定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轉換費用後全數辦理移轉。 二、被保險人離職: 被保險人離職時,本公司應將該被保險人轉成本公司勞退個人年金保 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並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轉入該勞 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被保險人並得於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之閉鎖 期屆滿後,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指定之勞退 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全 數辦理移轉。 三、被保險人選擇變更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要保人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選擇變更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時,於閉 鎖期屆滿後,該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全數辦理移轉。 前項各款情形,本公司應於符合各款約定,且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完成移轉。移轉完成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 行終止,其後若有應由本公司負責收取之未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於收取 後,轉交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指定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依本條移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移轉日前一日所計算之金額。被保險 人對於第二項所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如有疑義時,本公司負說明之責; 若有不足,補足之。 轉換費用附表 ┌──────┬───┬───┬───┬───┬───┬───┐ │ \移轉年度│第 5 │第 6 │第 7 │第 8 │第 9 │第 10 │ │ \ │年 │年 │年 │年 │年 │年以後│ │轉換費用 │ │ │ │ │ │ │ ├──────┼───┼───┼───┼───┼───┼───┤ │保單價值準備│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 │金因第十五條│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 │第二項第一款│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 │約定而移轉時│_% │_% │_% │_% │_% │_% │ ├──────┼───┼───┼───┼───┼───┼───┤ │保單價值準備│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保單價│ │金因第十五條│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值準備│ │第二項第二、│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金的_│ │三款約定而移│_% │_% │_% │_% │_% │_% │ │轉時 │(不超│(不超│(不超│(不超│(不超│(不超│ │ │過新臺│過新臺│過新臺│過新臺│過新臺│過新臺│ │ │幣 500│幣 500│幣 500│幣 500│幣 500│幣 500│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備註:保單價值準備金因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而移轉者,轉換費用 不得高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2%。
第 25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被保險人於訂立本契約時,得指定身故受益人,並得於被 保險人身故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身故受益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被保險人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被保險人已另行指 定外,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未於訂約時指定或訂約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指定本契約身故受益 人者,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身故受益人時,其受益順序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 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