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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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6 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
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
五、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其他
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評估風險控管機制有效性。
七、評估保險商品之特性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
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第 9 條
九、保險業對於本商品之銷售,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
度,並落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商品招攬人員之管理辦法。
(二)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三)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
(四)保險招攬之作業準則。
(五)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六)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