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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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
二、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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