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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144 條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 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 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 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 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 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其簽證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情事 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一年以內期間簽證或廢止其 簽證精算人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