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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9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第 49 條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辦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 各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五)及判斷標準, 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保費續 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隨機投資 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之依據及 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第 51 條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時文件,且 應載明各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五)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之加值給付條件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 四十九點之規定。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