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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23-1 條
人身保險業對所持有之國外投資資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 ,應於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累積限額、提存與沖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45-1 條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 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 會計年度施行。